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山东法律咨询 > 德州法律咨询 > 德州消费权益法律咨询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应该怎么处理啊?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应该怎么处理啊?

张** 山东-德州 消费权益咨询 2019.07.17 10:55:15 1495人阅读

我们公司最近研发了新产品,但是要接受监督局抽查检验,其中有某些产品检出来质量不合格,现在要注重解决这个事情,请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应该怎么处理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德州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德州损害赔偿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计划,定期在流通领域抽取样品进行监督检查,了解被抽查企业及其产品的质量状况,并按期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公报,对抽查的样品不合格的企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一种国家监督活动。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抽取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代销产品中随机抽取。这是因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活动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的一种市场监督管理活动,这种监督管理活动的范围一般应仅限于流通环节,而不能扩大到企业内部,并且对于未进入流通的产品,企业也不负质量责任。要求随机抽取样品,则可以防止生产者、销售者弄虚作假,保证抽样检查的客观性、公正性。
禁止重复抽样
重复抽样扰乱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加重企业负担,必须坚决禁止。为此,《产品质量法》特别规定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按照国务院1992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为了防止重复抽查,全国性抽查计划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协调。
对抽查检验的要求
《产品质量法》规定,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对抽查检验的异议程序
为了保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准确和公正,被抽查的生产者、销售者如果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复检。《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果。
抽查检验后的处理
《产品质量法》第17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这里所指的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产品存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等。如果在抽查中有上述严重质量问题,应分别依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019-07-17 11:03:15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被监督抽查的产品不合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超过规定的期限未作改正,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对企业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并经责令限期改正而又不改正的行为予以“曝光”;
  
(3)公告后经再次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业,限期整顿;  
(4)整顿期满,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表明该生产者已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者采取上述行政处理措施,并不影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其给予应有的处罚。比如,如果被检查者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标准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责令其限期改正的同时,应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没收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以依法定程序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07-17 10:56:15 回复

被监督抽查的产品不合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超过规定的期限未作改正,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对企业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并经责令限期改正而又不改正的行为予以“曝光”;
  
(3)公告后经再次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业,限期整顿;  
(4)整顿期满,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表明该生产者已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者采取上述行政处理措施,并不影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其给予应有的处罚。比如,如果被检查者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标准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责令其限期改正的同时,应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没收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以依法定程序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7条规定,对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即要求被抽查的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按照要求改正自己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2)公告。被抽查的单位没有按照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求的期限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有关媒介上进行公告,予以曝光,督促其改正。
(3)责令停业,限期整顿。经过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公告后,监督抽查部门再进行复查时,该产品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要求在一定期限进行整顿。
(4)吊销营业执照。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求的期限到期后,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再次检查,该产品质量仍不符合规定要求,吊销营业执照。

一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化妆品、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
二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如农药、化肥、种子、计量器具、烟草,以及有安全要求的建筑用钢筋、水泥等;
三是消费者、有关社会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包括群众投诉、举报的假冒伪劣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产品等。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0984人阅读

今天小编为您介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知识,例如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那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内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细则是什么呢?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含义是什么等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维护消费者权益
20275人阅读

在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那么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方式有些什么,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规定了那些内容?怎么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什么?下面就来为大家详细介绍,快来了解一下吧!

消费者权益法
93348人阅读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直是大家十分关注的话题,大家的维权意识也有了显著提高,那么消费者权益法退款规定是怎样的呢?消费者权益法赔偿规定有哪些,维护消费者权益途径是什么,以及消费者权益法实施条例规定有哪些呢?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快来了解一下吧!

新消法全文
673432人阅读

新消法全文出台以来,受到了大众的普遍关注,那么新消法全文内容有哪些,以及新消法全文应该如何解读,以及新消防法的内容有哪些呢,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更多知识尽在律图百科,快来了解一下吧!

卖家不发货
276897人阅读

网购已经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甚至已经成为一部分人网购成瘾,那么当我们遇到卖家不发货时该怎么办呢,律图卖家不发货百科栏目,让你懂得卖家不发货如何索赔,来了解一下吧!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损害赔偿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