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 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个年龄正处于懵懂的年龄,对一些责任和义务的意识还不够清晰。在生活方面中学生不如成年人懂得多。所以不免出些错误,学校应予以正确的耐心引导。坚持不提倡也不反对的态度。年轻的中学生正处于敏感期,对生活中复杂问题不清楚,可是当被学校停课时,他能知道,在他最需要帮助的时候,是学校把他扫地出门。这样的人,他能对社会对生活积极乐观么 又怎么指望他去为社会做贡献 学校把自己弄成了一个培养仇恨的渊薮。所以,学校为学生停课的做法是要强烈谴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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