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
(3)能够被移动。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4)他人的财物
(5)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盗窃追诉标准起点是1000元,有如下情况的起点500元。判三年以下,会在1年左右。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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