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为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已经实施的。
(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
另外,如果行为人以并不存在的绑架行为欺骗威吓某人不是当场交付财物的,既不应以敲诈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绑架定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欺骗威吓某人当场交出财物,而威吓的内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为内容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如威吓的内容是以揭露隐私等,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首先你说的情形是否就是已经侦查确定的事实有待确定,这个可以委托律师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了解情况,而且,最后的量刑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细节,慎重一点还是了解案情之后再做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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