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肇始于英国,源于英美法系的司法实践,属衡平法上的创设,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为公司法中一项维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制度,在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改之前,一直处于空白状态,修订后的公司法首次在立法上确认了股东派生诉讼,但是仅对基本问题做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操作性差的问题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赋予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将对提高我国公司治理水平、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起到重要作用。本文旨在通过从实体与程序方面解析新《公司法》第152条,以加强股东派生诉讼在司法实务中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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