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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的难点问题商业秘密的不良影响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原因和处理方法?

ask****648 江苏-常州 商业秘密咨询 2019.06.11 11:35:18 323人阅读

商业秘密保护的难点问题 商业秘密的不良影响及相关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原因和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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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常州 咨询解答:134731条

如需委托案件的话可至律所详谈。

2019-06-11 23:30:41 回复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52385条

是的!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

2019-06-11 11:41:10 回复
地区:江苏-常州 咨询解答:10065条

您好,您这个问题过于宽泛,且专业性强,需要专业人士花费大量时间完成,如真有需要,建议您直接找专业人士详谈比较有针对性,以便真正解决实际问题。

2019-06-11 21:04: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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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单方性和职权性的特点,较司法保护更具有主动性和灵活性。其次,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能更充分地发挥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凸显其全面性和专业性。最后,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排出权利人对司法保护的选择。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系虽已初步形成,但涉及多部法律,整体而言,整个保护体系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下面,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竞争优势和效益,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克敌制胜的有效武器,是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商业秘密保护固然离不开企业自身的努力,但根本上与其所处的法律环境密切相关。本文

2019-06-11 11:35:55 回复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156条

请描述具体案情,否则无法回答,可以自行百度相关法律法规

2019-06-14 23:28:57 回复

企业的核心技术、信息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因此必须被企业的员工所掌握并实际应用,而在大规模生产的条件下,必要的核心机密往往还需要被同岗位的多个人员所掌握。而随着劳动法律的发展,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利越来越受到法律的重视与保护,劳动者对于自身选择就业岗位的权利意识也越来越强。由此给企业所带来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如何应对更加频繁、更多的员工流动,特别是如何应对员工流失对企业重要保密技术、信息的冲击。以上就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难点。

商业秘密分为以下四个分类:
1、关键性商业秘密(绝密级)
2、重要性商业秘密(机密级)  这一类商业秘密也是有重大价值的,它的泄密虽然不象关键性商业秘密会给企业带来灾难性后果,但是也会使企业大伤元气,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3、一般性商业秘密(秘密级)  其他具备商业秘密要件的情报资料,都可以归入这一类.一般性商业秘密对竞争者也是有价值的,但是竞争对手得到它不会使权利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
4、其他情报资料  有些虽有价值但并不属商业秘密范围.但是由于这些可利用的资料的收集和整理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和薪水,企业也应当在短时间内妥善保管.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侵犯商业秘密的特征行为: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盗窃,是指以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创优的的商业秘密权利人或掌握、使用商业秘密的人 而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采用对商业秘密权利人或者掌握、使用商业秘密的人实行精神强制而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上述手段 以外的违背商业秘密权利人意愿,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如利用业务洽谈、合作开发、学习取经等活动套取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 人使用以前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披露,是指向他人透露行为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使用或 者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将其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自己用于生产经营之中,或者同意、转让给第三人用于生产经营。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行为人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是合法取得的,但是违反了与权利人之间的约定或违反权利 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第三人违约披露、自己使用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实施这一行为的,有可能是与拥有商业秘密的企业订立许可使 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本企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关系获得商业秘密后,擅自告诉他人或自己使用、允许他人使用。   (4)根据刑法典第219条第2款规定,对明知或者应知是别人通过上述手段而获取来的商业秘密,行为人仍予以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给他人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象是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 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所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有确定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所谓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采取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以及采取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所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 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 商业秘密的使用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   
3、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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