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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离婚房屋价值已经确认了,确认房屋价值诉讼费标的怎样?

谭* 黑龙江-绥化 受理范围咨询 2019.06.02 18:36:04 413人阅读

我姐夫之前买了一套房屋处理,现在姐姐和他没相处好,准备要离婚了,还特意确认了一下房屋的价值,对方给的太少就诉讼的,确认房屋价值诉讼费标的怎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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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该《办法》中没有具体规定以及存在争议的收费标准适用问题,各法院的实际做法不
一,笔者在此就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的诉讼费交纳标准进行探讨。
  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中,原告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某房屋的所有权归某人享有,对于此类纠纷应按何标准交纳诉讼费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此类纠纷应按涉案房屋的价值为标的,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相应比例分段累计交纳;第二种意见是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按件交纳诉讼费,此类纠纷应交纳50元至100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
一,应正确区分财产案件与非财产案件。财产案件,顾名思义,是指诉讼标的直接指向财产性权利或利益的案件。相应地,非财产案件是指诉讼标的指向非财产性权利或利益的案件。离婚、侵害姓名权、知识产权、劳动争议、行政案件等案件明显是属于非财产性案件,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至第(六)项的规定来看,这类非财产案件的交纳诉讼费原则为:主要以件为标准来交纳,但涉及到赔偿金额或争议金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从这个角度来看,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并不属于典型的财产案件,这类纠纷是当事人之间因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而产生的纠纷。本案中诉讼原告人只请求确认其对某房屋享有所有权,其诉讼请求中并没有涉及争议金额。笔者认为,不涉及争议金额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应归入非财产案件类型。
  第
二,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没有涉及争议金额,以什么为标的额来分段按比例交纳成为现实问题。如果依照意见一的做法,如何确认标的额成为一个难题。确认标的额的一种公平、合理手段是进行房屋价值评估,但如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房屋所有权确认之诉之前还需进行房屋价值评估,这种做法将增加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利于房屋所有权人通过诉讼维权。原告只是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某房屋享有所有权,没有提出要求对方赔偿或支付或返还金额的诉讼请求,按标的额来交纳诉讼费的做法则使法院难脱变相多收诉讼当事人诉讼费以增加法院收入的嫌疑。
  第
三,诉讼费的交纳应符合公平、合理原则。近些年来,房价不断上涨,大多房产都能以价值不菲来形容,尤其是一些大城市的房价对许多家庭来说是个天文数学。根据房产价值为标的额按比例来收取,诉讼费将是一笔不小的金额,这对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的当事人无疑是项沉重的负担。而且,房产所有权确认的最终结果并不能实质上给原告人带来额外的利益,其房屋所有权被侵害,物权人本身就是受害者,过高的诉讼费用可能使物权人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来明确房屋物权权属。因此,按房屋价值依照比例收取诉讼费对诉讼当事人是不公平的,此做法也不尽合理。
  综上,笔者认为,无论从现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来看,还是从法理以及便于当事人诉讼的角度来看,诉讼请求中不涉及具体标的金额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应按件为标准来交纳诉讼费。

2019-06-02 18:5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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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是指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对象,或者说诉讼的客体。而诉讼请求则是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提出的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请求。比如,甲乙诉讼一套房屋的所有权,甲乙都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那么这套争议的房屋就是诉讼标的,而甲主张房屋归甲、乙主张房屋归乙都是诉讼请求。诉讼标的额指的是诉讼标的物的价值大小,它是法律收取诉讼费的计算基准。比如上面说的情况,假设这套房屋的市售价格是300万元,则该案的诉讼标的额就是300万元。

2019-06-02 18:38:04 回复


一、离婚时房产属于谁由于每个家庭对房产的出资形式不同,所以夫妻离婚时,对房产的归属也有不同的判定。具体而言,房屋归属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判定方式:
(一)一般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不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人名下还是两人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房产分割上自然按照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如果房产证上事子女的名字,则该房产视子女的房产,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分割。
(二)如果在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时,一般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只根据实际情况判由一方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产权后,双方对房产的分配仍有争议的,可以再向提讼。在房屋所有权尚未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无法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予以判决,所以就只能就房屋的居住和使用问题进行处理。
(三)关于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分割问题。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应视为子女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当事人双方的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四)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时若出现一方不承认另一方的出资事实时,另一方如果有证据证明两人达成了出资协议,会依法将房屋认定为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按照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离婚房产的价值如何确定关于房产价值的确定,首先夫妻之间可以交流协商,参照现行的市场标准确定出一个合理的数额。当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一、如何确定抵押时间如何确定抵押贷款时间长短,就抵押贷款方式而言,传统抵押权在设立时,所担保的债权是已经确定的,属时点上的贷款债权。最高额抵押担保是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属时期上的贷款债权。怎样确定最高额抵押中“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时间长短。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有的信贷员与客户一约定就是3-4年,似乎一劳永逸,时间的确定根据客户提供的抵押物属性而定。一般而言抵押物系动产,因其价值变化大而宜约定一年;抵押物是不动产,因其价值变动小宜约定二年;既有动产又有不动产的,按其价值构成比例加权平均测算,同时,在实际操作中,抵押人一般都是借款,且借款人在继续经营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把贷款还清的,因此对一般企业抵押贷款可以使用最高额抵押,就是将抵押人的资产一次性办理抵押,或期限长一点,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确定的抵押资产值签订抵押合同,并以不超过抵押值为尺度,作为借款的最高额抵押贷款限额,在最高额贷款限额内,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由抵押人担保,不再逐笔办理抵押贷款。 二、如何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对动产抵押标的物,有的国家法律规定,须转移占有,也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不转移标的物占有。鉴于我国目前没作明确的法律规定,应从有利于银行贷款安全,又不妨碍客户生产实际而定。象机动车辆等在使用过程中,有报废的可能,宜转移占有,企业生产设备等,若闲置会造成浪费和损失,由不宜转移标的物占有。不动产作抵押,如土地,房屋等除应注意其实际价值,易售性,实用性以及抵押权等问题外,最重要的是必须完成依法登记过户手续,好能取得所有权。最高额抵押价值的确定适用于传统抵押价值的测定方法,但要注意抵押物的价值一定委托信誉卓著的有权评估机构评估。虽然目前抵押资产评估不是法定必经程序,但最高额抵押因为约定时间长,金额大,自行测定可能会给信贷资产造成极大的风险,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对评估价值无争议的情况下,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并依据抵押值的70%确定最高抵押贷款余额控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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