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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房本上的规划用途是“住宅”,房屋性质一栏空着,这样的房子是70年产权吗?

ask****466 内蒙古-包头 房屋买卖咨询 2019.05.23 12:39:54 9477人阅读

我房本上的规划用途是“住宅”,房屋性质一栏空着,这样的房子是70年产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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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因为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资料不全,房屋登记系统无法输入,所以产权证书上没有显示。但是房屋标注为住宅,《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住宅土地使用权为70年,到期自动续期,所以说你的房屋产权是70年的,毋庸置疑。至于房屋产权性质,国家规定:这一栏只填写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转让有限制的房屋;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

2019-05-23 12:48: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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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是70年。
解析:
这是因为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资料不全,房屋登记系统无法输入,所以产权证书上没有显示。
但是房屋标注为住宅,《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住宅土地使用权为70年,到期自动续期,所以说你的房屋产权是70年的,毋庸置疑。
至于房屋产权性质,国家规定:这一栏只填写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转让有限制的房屋;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2023-06-28 17:34: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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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是70年。
解析:
这是因为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资料不全,房屋登记系统无法输入,所以产权证书上没有显示。
但是房屋标注为住宅,《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住宅土地使用权为70年,到期自动续期,所以说你的房屋产权是70年的,毋庸置疑。
至于房屋产权性质,国家规定:这一栏只填写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转让有限制的房屋;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2023-06-28 17:34: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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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所谓的房子产权70年,实际指的是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
在我国,城镇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依法由自然人或法人取得,建造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依据建筑物的用途不同可分为最高30年、50年、70年。
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般为70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自动续期。从而保证了住宅所占用土地使用权的延续性。

2020-12-23 05:56:08 回复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如何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但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怎么规定的没有明确和具体。出让土地是有使用年限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按照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对出让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做了规定:居住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又规定了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时终止,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国家无偿取得,需要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让、出租和抵押三种方式。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拥用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担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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