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监护的种类如下:
1、法定监护;
2、指定监护;
3、委托监护。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总则承担连带责任的类型:
1、共同侵权行为之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
3、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之连带责任。
4、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随之连带责任。
5、买卖拼装、报废机动车之连带责任。
6、高度危险物致害之连带责任。
7、妨碍公共道路通行致害之连带责任。
8、雇员致害之雇主赔偿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取消。
《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以上是民法总则规定了哪些类型的法人这个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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