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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监护的种类是什么

冯** 内蒙古-赤峰 妇幼权益咨询 2020.09.27 16:37:34 322人阅读

民法总则监护的种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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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监护的种类如下:
1、法定监护;
2、指定监护;
3、委托监护。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2020-09-27 16:38: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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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监护。
《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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