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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入室盗窃,盗窃罪辩护词聋哑人扒窃怎么写?

袁** 山东-菏泽 无罪辩护咨询 2019.04.15 17:05:54 683人阅读

我有一个聋哑人朋友,前段时间因为生活所迫,去入室盗窃,被主人发现,现在被定为盗窃罪,需要写辩护词,我想问一下,这个盗窃罪辩护词聋哑人扒窃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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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被告赵某参与盗窃的行为人共有3人,他们是否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有无共同犯意,并且实施共同扒窃行为。《起诉书》对两起扒窃中,三被告的分工、所处的地位和所起作用这一事实未予审查,未区分主、从犯,欠妥。

盗窃罪要考虑其客观要件,主要是次数和数额,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上的数额较大是指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聋哑人只要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16岁,就属于犯罪主体范畴,只是按照刑法规定,量刑的时候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你好,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接受莒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委托管仁珍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孙的辩护人。经查阅案卷材料、庭前会见及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盗窃罪,这一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仅就被告人量刑问题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孙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只起到次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侦查机关对孙、同案犯马讯问笔录及报案人孙某的询问笔录均显示,孙不是盗窃犯意的提起者,且在本次盗窃中仅起到望风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被告人孙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孙是天生聋哑人,对事物的辨别、分析能力差,且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就业难,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被告人犯罪目的是为了喝朋友喜酒随“喜钱”,主观恶性小。同时对于聋哑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孙系初犯、偶犯,盗窃数额较小,主观恶性不深,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孙没有犯罪前科,此次犯罪行为并没有造成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被盗现金810元已经全部退还给受害人。
四、被告人孙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被告人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愿意积极缴纳罚金。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罚的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政策,结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心,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免除处罚。辩护人:管仁珍2013年3月29日以上的法律材料就是成都聋哑人盗窃罪相关的一些方法,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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