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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多个商标被查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员工从犯辩护词怎么写?

杨* 内蒙古-呼和浩特 刑事诉讼咨询 2019.04.07 17:20:48 1474人阅读

我姑父为了赚钱,在公司内涉嫌假冒注册多个商标了,还让其他帮忙来着,现在事情闹大被查了, 都在调查中,估计要承担责任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员工从犯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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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法庭:
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尹勇鑫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中生产假冒“NKOIA”注册商标手机的行为是深圳市智源通电子有限公司所为,属于单位犯罪。
加工生产手机是一个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这个过程的主体是一个企业,在行政、刑事责任法律关系中是单位主体,单位在进行活动时都必须由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决策和组织。就本案来说,生产活动必须是企业完成,销售和取得货款以及纳税的主体都是企业,所以说这是一起典型的单位行为。在这起案件中,智源通公司作为一家依法成立的企业,有营业执照,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有正规的主营业务,只是偶尔实施了不法行为,并不是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也不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因此,本案不能因为有公司法人暨实际经营者和公司生产环节上的负责人参与就认定为个人犯罪,本案认定为一起单位犯罪更为适宜。
二、本案认定的涉案金额应按单位犯罪的标准计算,应按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对尹勇鑫定罪量刑。
本案涉案金额207,63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的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因此本案应按单位犯罪的标准对涉案人员定罪量刑。
二、被告人尹勇鑫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1、尹勇鑫只是智源通公司招聘的一名员工,虽然是工程师职务,但是完全是靠老板李元梓指示做事,仅拿微薄的工资(2800元/月),并且主犯李元梓还拖欠他们几个月工资没拿,目前案件还在南山法院执行。尹勇鑫更没有提成分红,只是一名普通打工者,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尹勇鑫认罪态度很好。案发后,尹勇鑫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抱着悔改伏法的正确态度,配合公安机关查清自己的犯罪事实。从公安机关的讯问,取保候审后的主动归案,一直到今天的开庭审理,尹勇鑫都积极配合,主动自愿交待案件的全部经过,并表示服从司法机关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告人尹勇鑫从轻处罚。
3、尹勇鑫犯罪的主观恶意不大。案发时尹勇鑫仅24岁,上有年迈父母,下有一个仅2岁小孩。本人和其妻子均在外打工,没有其他收入。尹勇鑫现在正处于人生中负担最重、经济压力最大的一个阶段。尹勇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从主观上说是为了生活。这种情况,与那种追求物质享受、以营利为目的的的犯罪,在主观恶意上有本质的不同。因生活负担的犯罪与追求物质享受、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相比,主观恶意要明显的小。请求法院在对尹勇鑫量刑时,考虑区别对待。
4、被告人尹勇鑫本次犯罪主要是由于对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认识不足,贪图小利,偶起犯意,是偶犯。尹勇鑫在此之前,一向遵守法律法规,从未被司法机关处理过,没有前科,本次犯罪,是初犯。请求法庭对尹勇鑫本着教育挽救的刑事司法理念,对其从轻处罚。
5、尹勇鑫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指控的证据表明,尹勇鑫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出售,在生产车间和仓库内就被公安机关查获。尚未造成进一步的社会危害性。
6、被告人尹勇鑫所犯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属于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现相对较轻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了四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况,尹勇鑫不在四种情形之列。对于这样的案件,司法解释是倾向适用缓刑的。并且,尹勇鑫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查清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现了非常好的悔罪态度。辩护人认为,根据尹勇鑫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肯定不会再对社会做出危害,尹勇鑫完全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请求人民法院对尹勇鑫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谢谢。

2019-04-07 17:21: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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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辩护词的写法如下:
1、首先需要写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以及委托权限;
2、最重要的是要写明辩护意见以及法律依据;
3、最后写明致送法院、辩护人姓名、时间等。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12-04 18:51:4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辩护词的写法如下:
1、首先需要写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以及委托权限;
2、最重要的是要写明辩护意见以及法律依据;
3、最后写明致送、辩护人姓名、时间等。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单位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9个具体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单纯从定义上考察,上述两罪的内涵和外延似乎相去甚远。但在司法实践中,两罪往往存在交叉竞合的情况,从而发生认定困难,并导致处理上的分歧。因此,明确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重叠与分界,无论从理论还是现实的层面上说,都是非常必要而有意义的。本文即试图探讨这一问题。

《刑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条件如下:
1.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注册商标所有人”,即商标注册人。在我国,凡依法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经商标局核准的,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即成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本条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是指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如果行为人已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而只是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不能认为构成犯罪。
2.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人在客观上要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即商标相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为同一种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如果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均属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本罪。
3.行为人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等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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