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岗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吴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受贿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辩解,并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复印了本案的证据材料。现根据本案证据材料,结合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刑法理论,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参考:
一、吴某某的身份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条件。
1、中国某股份公司、某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性质并非属于“国有企业”,应属于“国家出资企业”。理由如下: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第三条规定: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lt;lt;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gt;gt;及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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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权是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权利,它同样是一种私权利,根据“法无明确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法律并没有禁止辩护人同时作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所以辩护人在实务中有权这样做。
以上是对无罪辩护同时做最轻辩护可以吗的解答,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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