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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和解吗?那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呢?

杨* 内蒙古-鄂尔多斯 刑事诉讼咨询 2019.04.01 11:51:19 4860人阅读

你好,我朋友被公安给带走了,因为感情问题,他把对方给打成重伤,现在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想给问一下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和解吗?那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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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的管辖、审查随案移送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并作出适当处理。
2.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使用。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包括诉讼文书和各种证据材料,仔细审查案件中的疑点和难点,得出正确的结论。
3.复核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直接讯问证人、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堪验和检查。
4.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5.承办人审查后,应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报刑事检察部门负责审核,刑检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2019-04-01 12:04: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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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刑诉法第277条规定的刑事和解(本文简称“特别和解”)在司法实践中的审查起诉阶段出现了异化现象,违背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在审查起诉阶段正确适用特别和解需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不能混淆特别和解与一般和解。从理论上讲,凡是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行为人都可以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并且在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刑事和解包括特别和解和一般和解两种,其中特别和解有特定的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适用效果。特别和解的适用范围是: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并且行为人在过去五年以内没有故意犯罪。特别和解的适用方式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检察机关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特别和解的适用效果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检察机关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或者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一般和解在适用范围上通常没有限制,在适用方式上也不需要公权力参与,在适用效果上公安司法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是不能扩大特别和解的适用范围。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被害人对这些法益具有一定的处分权,因此允许行为人与被害人进行特别和解。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所侵害的是上述法益以外的法益,即使按照刑法理论应当按照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所规定的犯罪论处,也不能进行特别和解。例如,在行为人妨害公务致人重伤一案中,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此,行为人的行为因为同时侵害了公共秩序法益,所以不能与被害人进行特别和解(可以一般和解)。也即: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不超出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的前提下,才能适用特别和解刑事程序。
三是不能夸大特别和解的适用效果。特别和解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行为人因特别和解而得到从宽处理的法理依据在于行为人再犯可能性减小,从而可以在其刑事责任对应的量刑幅度内适用较轻的刑罚,此其一。其二,特别和解可以从宽处理有刑事法的明文规定,属于法定情节,但是其为“可以型”法定情节,而非“应当型”法定情节。其三,特别和解的适用范围比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适用范围宽泛,并且特别和解不具有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保护的立法目的,而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尚需经过考验期才能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特别和解在检察机关对行为人作不起诉处理上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总之,只有在行为人所应承担的刑罚最高为罚金时,才能以特别和解为由对行为人作不起诉处理。否则,就是变相的“花钱买刑”。当然,在行为人所应承担的刑罚为管制以上时,具有特别和解情节的可以比不具有该情节的得到较轻的处理。

2019-04-01 11:52: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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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审查起诉阶段的基本程序有三点:
第一是审查侦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侦查活动中的偏差和遗漏问题予以补救;
第二是通过审查案件的事实问题和适用法律问题,合理斟酌影响案件处理的各种因素,作出正确的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第三是掌握案件的全面情况,对案情进行充分分析,为支持公诉做好准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020-12-04 16:26:41 回复

审查起诉的对象是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审查起诉部门需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应否对案件提起公诉并作 出相应的决定。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办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
(1)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是否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审查起诉包括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主要审查程序包括;
1.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的管辖、审查随案移送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并作出适当处理。
2.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使用。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包括诉讼文书和各种证据材料,仔细审查案件中的疑点和难点,得出正确的结论。
3.复核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直接讯问证人、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堪验和检查。
4.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5.承办人审查后,应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报刑事检察部门负责审核,刑检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当司法机关发现了犯罪嫌疑人做出了犯罪行为后也是会立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的,当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相关证据后也是会将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那么检察机关在受理了案件后还是会重新进行审查起诉的,同时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也是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的。

 
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第71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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