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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要求重新鉴定的依据是啥,起诉阶段可申请重新鉴定吗

李* 江苏-盐城 刑事诉讼咨询 2019.03.28 18:51:46 15357人阅读

伯父涉嫌贪污的案件已经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了,家里没有钱请律师,嫌疑人自己来为自己辩护,审查起诉阶段申请重新鉴定的吗,审查起诉要求重新鉴定的依据是啥,起诉阶段可申请重新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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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是可以对伤害鉴定结果申请重新鉴定的。
  但关健是要有证据证明原鉴定的错误。如果没有充足证据的,一般不会同意重新鉴定的。

2019-03-28 19:03: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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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存在两份不同的法医鉴定结论,一份是由宁远县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轻微伤鉴定,一份是由永州市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轻伤鉴定。宁远县公安局根据轻伤的鉴定结论以黄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向宁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不服该轻伤的鉴定,申请重新鉴定,但被害人不配合。 在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在故意伤害等案件中,鉴定结论是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关键证据,也是审判实务中控辩双方辩论的重点。因此,依法正确对待鉴定结论,对于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因此,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对伤情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司法机关一般应当进行重新鉴定,并且对人身伤害进行重新鉴定的,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医院或者其他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无效,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和使用。另外,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中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 该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诉机关也同意其申请,只是由于被害人拒不配合导致重新鉴定无法进行。如何处理?目前,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我院在处理过程中形成了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现有的鉴定结论存在矛盾,无法确信被害人的伤情就是轻伤,现被害人不配合,无法查明事实真相,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作存疑不诉处理。 一种观点认为,在未出现新的鉴定结论否认轻伤的鉴定结论前,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起诉到法院。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根据刑事诉讼法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即使起诉到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应犯罪嫌疑人之申请对该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由于被害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对原鉴定结论通过庭审质证程序应不予采信,公诉方对本案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即法院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作无罪判决。 如将该案作存疑不诉处理,将犯罪嫌疑人释放后,如被害人不服且坚信自己的伤情是轻伤的话,会迫使被害人配合公诉机关去作重新鉴定,查明事实真相。如重新鉴定后,被害人确构成轻伤,再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也为时不晚。 (作者单位: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19-03-28 18:52: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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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这应该是辩护律师正式展开的第一个环节,无论有无侦查阶段的刑事代理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首要的重要工作仍然是了解案情,迅速收集案件信息、掌握相关案件材料是履行辩护职能的基础。根据法律规定先要关注“诉讼文书”的收集,包括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居留证、逮捕证、拘留(逮捕)通知书、搜查证、采取逮捕以外的强制措施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及其它特殊的司法文书等其次是收集“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医学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物价鉴定等以及有关都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说明材料和鉴定结论的文书等。
审查所掌握的书面材料反映出来的信息,对第一部分“诉讼文书”主要是审查有无超期羁押或者漏缺关键程序,比如通知家属羁押地点等侵害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和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存在对后者“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审查主要是关注结论是否客观公正,有无该鉴定没有正方理由不予鉴定或者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况的存在。敦促办案机关改正错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2、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或者提醒被告人可以给辩护律师通信,即使把自己的真实想法和辩护内容通过信件向辩护律师交流,这种方式对一些性格内向,不善于言谈交流的被告人来说通过写信是一种恰当的补充方式。
3、进行调查取证。通过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会见被告人,落实取证线索,锁定证人名单或者有关证明无罪、罪轻的新证据,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或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起诉部门核实、收集有关的证人证言、新的物证、书证等。
4、依法向公诉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尤其是罪名定性错误或者可能是冤假错的案件尤为重要。刑诉法修正案规定,从起,辩护律师有权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提出意见,书面提出意见的,检察院应当附卷。
5、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和第75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发现公安机关、检察院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
6、代理被告人控告。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其提出控告,纠正办案机关或看守所民警的违法行为。
7、帮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由于不起诉的决定,是以“犯罪情节轻微”为前提,即以被不起诉人已触犯刑法为前提,因此如果被不起诉的人不认为自己有犯罪情节,则可以再受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而身为辩护人律师,此时自然可以帮助被起诉人提出申诉。

2020-12-17 13:46:31 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该条款确定了人民法院有权迳行决定对案件的某些专门问题重新鉴定。
  《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
  《人民检察院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规则》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并不享有重新鉴定的启动权,其仅享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权,是否同意由刑事案件的主办机关决定。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鉴定结论是决定伤残赔偿金数额的主要依据,直接关系到伤残人员的获赔多少。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和审判当中,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依照相关程序和条件申请重新鉴定。在公安交警机关处理案件阶段,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已作出的评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交警部门送达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鉴定,这阶段申请重新鉴定应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的理由,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如果案件到人民法院审理,前在公安交警部门已经做出评残鉴定,但对该鉴定有异议,那么依照最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重新鉴定的申请应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如果是对于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有证据能够证明该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准许重新鉴定: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申请重新评残鉴定能否达到目的,关键在于被鉴定人的伤情是否与评残的具体标准相符合。因此,熟悉和掌握评残定级的具体标准对于案件当事人依是十分必要的。

工伤鉴定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面是关于工伤诉讼阶段可以重新鉴定吗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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