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侦两次后还会判刑吗?
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证据充足的应当起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刑。
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一般这样的事情不能说是好事,也不能说是坏事,因为侦查时候证据不足导致在判决的时候不能判定是什么罪行,那就需要退回去继续侦查获得更多的证据来进行判决处理。
由于受传统“够罪即捕”、“一押到底”、“不判不放”等执法理念影响,部分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不能很好地领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节约国家司法成本和资源,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社会稳定,体现司法文明的司法功能,而是奉行“羁押是常态,不捕是例外”的执法理念,认为变更强制措施风险较大,可能引发妨碍刑事诉讼的危险性或继续危害社会的危险性,从而不想让在押人员在自己的办案环节变更措施,往往以办案需要为由希望或放任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少数办案人员甚至对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动机和守廉产生误解和质疑,给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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