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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无偿还是居间合同吗,居间合同有什么特点?

宋* 新疆-哈密 合同订立咨询 2019.03.21 14:11:06 1568人阅读

我表哥最近在外地找了一份工作,他为了工作的方便就给在外地租了一个房子,最近正在洽谈租房合同呢,但是没有无偿的条件,那个如果无偿还是居间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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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酬支付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问人的报酬。
(2)费用负担义务。居间人未促雇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2019-03-21 14:1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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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委托人是指委托居间人进行定约中介活动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1)要求居间人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居间合同订立后,委托人有权要求居间人将自己所知的有关订立合同的信息报告给委托人,不得隐瞒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欺诈当事人。
(2)要求居间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可以不支付其居间报酬,还有权要求居间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19-03-21 14:1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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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间合同的概念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作为居间的早期形式,我国西汉时期就存在,民间将居间人称“牙行”、“牙纪”亦称“互郎”。居间产生的初衷是当事人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对对方不了解需要中间人介绍,来促进双方交易。久而久之,就产生居间合同,介绍人和需要介绍的人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居间人是指促进交易双方成交而从中取得报酬的中间人。
(二)居间合同的特点
1.居间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承认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居间有利于促进交易,在民间大量存在,因此,合同法明确把居间合同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
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活动的报偿,居间人以收取从事居间活动的报酬为其营业如果没有报酬,就不是居间合同,所以说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不以当事人和现实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所以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居间合同的成立也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采用口头、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约定不明确,应遵循有关商业习惯及其他以前合作形式的习惯,因此,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3.居间合同标的是行为,具有居间性
居间合同的目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为订约提供媒介。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寻觅及指示可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为委托人订约提供机会。为订约提供媒介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斡旋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从而促成双方的交易,所以说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在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的过程中,居间人仅是一个中介人,他既不代表委托人,也不代表相对人,他不是交易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居间人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思,这些特征体现了居间合同的居间性。
4.居间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居间合同的一方主体居间人具有特殊性,居间人必须具备合法的法律资格,只有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可以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才可以为居间人。居间人应具备相应的法律和专业业务知识、能力、经验和信息。法律应规定机关法人、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从事居间活动。
5.居间合同的居间报酬有不确定性
居间报酬的不确定性是指在居间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委托人才负给付报酬的义务而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不到目的,委托人不负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能否成功,不是完全可由居间人的意志决定的,有着不确定性,居间活动或许成功,或许失败。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是否须履行,也是不确定的。

2020-12-04 12:50: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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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间交易的特点居间交易的主要特点,其
一,居间交易是一种中介易。一般来说,居间商对交易双方的经营效益往往不直接承担经济责任,只起穿针引线、搭桥挂钩、为交易双方说合折衷的作用。其
二,居间交易是一种风险较小的交易。采用居间交易,经营者一般不取得商品所有权,也不通过商品购销活动取得进销差价,而是通过协助买卖双方完成交易行为获得收入,即从居间交易额中取得一定比例的佣金,其效益取决于成交数量、次数和金额。其
三,居间交易是一种形式多样、灵活方便的交易。居间交易既可以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也可以直接出售或委托出售,还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在委托地区作为委托人的全权代表(总代理)、或享受委托人给予的商品专营权利(独家代理)、或为委托人在当地市场招揽生意(一般代理)。
二、居间交易的规则运用居间交易方式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其
一,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间商对自己的信托行为负法律和经济责任。其
二,居间商接受委托的目的和要求,以及代购、代销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同时要确认所接受的委托商品或财产是委托人所能支配的。其
三,居间商与委托人之间是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居间商没有商品所有权,只是在合同规定的权限内代表委托方进行交易活动。其
四,居间商从委托方取得占成交额一定比例的佣金,当委托人不付报酬或不补偿费用时,居问商可以扣押委托人的资产。

1、居间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供认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居间有利于促进买卖,在民间很多存在,因而,民法典明确把居间合同规则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
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居间合同中的托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酬劳,作为对居间人陈述缔结合同的时机或者供给缔结合同的前言效劳活动的补偿,居间人以收取从事居间活动的酬劳为其经营假如没有酬劳,就不是居间合同,所以说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合同只需当事人两边的意思表示共同即可建立收效,不以当事人和实际交给为建立收效要件,所以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居间合同的建立也无需选用特定的方式,当事人可选用口头、书面方式、假如当事人约好不明确,应遵从有关商业习气及其他以前协作方式的习气,因而,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3、居间合同标的是行为,具有居间性
居间合同的意图是居间人为托付人供给效劳,这种效劳表现为陈述订约的时机,为订约供给前言。所谓陈述订约时机,是指居间人受托付人的托付,寻觅及指示可与托付人缔结合同的相对人,然后为托付人订约供给时机。为订约供给前言是指介绍两边当事人缔结合同,斡旋于两边当事人之间,然后促进两边的买卖,所以说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在居间人为托付人陈述订约时机或为订约供给前言的过程中,居间人仅是一个中介人,他既不代表托付人,也不代表相对人,他不是买卖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居间人不直接参与买卖两边的商洽,在决议买卖两边权利责任内容上并不表现居间人的意思,这些特征表现了居间合同的居间性。
4、居间合同主体的特别性
居间合同的一方主体居间人具有特别性,居间人有必要具有合法的法令资历,只要通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能够从事居间经营的法人或公民才能够为居间人。居间人应具有相应的法令和专业业务知识、能力、经历和信息。法令应规则机关法人、领导干部等有特别职权的人不得从事居间活动。
5、居间合同的居间酬劳有不确定性
居间酬劳的不确定性是指在居间合同中托付人一方的给付责任的实行具有不确定性。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到达意图,托付人才负给付酬劳的责任而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不到意图,托付人不负给付酬劳的责任。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能否到达意图,托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能否成功,不是彻底可由居间人的毅力决议的,有着不确定性,居间活动或许成功,或许失败。因而,托付人的给付责任是否须实行,也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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