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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修改宅基地的户主名,谢谢?

182****4360 江苏-徐州 宅基地咨询 2018.12.14 17:13:51 19191人阅读

您好,怎样修改宅基地的户主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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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证书上面的名字是可以进行更换的。根据《宅基地管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享有宅基地的对象为户籍在册的农村村民,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安排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证以户主进行登记,如果要更改户主,家庭成员中仍有农村户籍在册人员的,新户主必须是该农村家庭户中的一员,如果不是,则不能更名。改名所需要的材料:家庭户口薄;家庭户主协议书,要有父母与子女双方宅基地变更户主的协议书,村委会签字(意见)和盖章,宗地图;地籍调查表;村集体对新变更人的资格审查意见;因继承房产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应提供死亡证明、遗嘱等材料;委托他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供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监护人)身份证明;其他由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更改宅基地证户名:
1、首先户口要是农业户口,且与父母一起,才可变更。
2、要有父母与子女双方宅基地变更户主的协议书,并有村委会签字(意见)和盖章。
3、让村主任按照原宅基地证图形画出新的宅基地证,并标示尺寸和地址。
4、由户主或村主任带户口簿、变更协议书、新老宅基地证(共2本),前来办理变更手续。

2018-12-14 17:36: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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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房屋证上的户主姓名,即解决房屋证更名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房屋证更名解决需要手续:提供两方的身份证,户口本,房屋证。  如果以后不准备再出售的话就直接签订赠与,那样子花费比较低点,如果以后还准备交易最好是到房屋交易大厅填写买卖契约,然后去房屋交易大厅过户,但是中间会出现花费:  如果不满五年面积小于等于144的话,要收取差额营业税5.5%(市场指导价与原始购房价的差额),契税:面积小于90㎡的且是首套住房的话就是收取1%的,
第二套住房的话就是2%,个税是1%。其他的都是小花费了。  房屋证更名也能够通过继承实现,那怎样解决房屋继承手续:  
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解决丧命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解决继承权公证,房屋继承分两种:一是遗愿继承,二是法定继承。

2020-11-27 16:02:26 回复

更改宅基地证户名:
  
1、首先户口要是农业户口,且与父母一起,才可变更。
  
2、要有父母与子女双方宅基地变更户主的协议书,并有村委会签字(意见)和盖章。
  
3、让村主任按照原宅基地证图形画出新的宅基地证,并标示尺寸和地址。
  
4、由户主或村主任带户口簿、变更协议书、新老宅基地证(共2本),前来办理变更手续。

农村宅基地证改名,实际就是涉及过户问题。
  
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二、《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所以,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故农民个人之间不能私下转让。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过户后,宅基地使用权也相应转让。在申请房屋过户手续时可同时办理相应的宅基地过户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五条 第二款“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和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发布) 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因此,村委会无权直接更改已审批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希望以上回答能对你有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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