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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间有第三方对抵押物资产保全了,,,贷款到期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我行有优先处置权吗?

ask****091 湖北-武汉 贷款纠纷咨询 2018.11.19 12:43:10 1385人阅读

借款人在我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抵押期间有第三方对抵押物资产保全了...贷款到期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我行有优先处置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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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留置权是否优先于抵押权
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同一财产如果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的,该财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所以留置权是优先于抵押权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八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二百四十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所以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所以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留置权和抵押权谁优先度更高
留置权具有最优先的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留置权的法律权利
1、占有权
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因而,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留置物的占有权是留置权物权性的具体表现。
2、收取权
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对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权,与原物成立的留置权一样,具有担保作用,可以用于优先抵偿债权。
3、使用权
置权人因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而负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原则上,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留置权人得使用留置物:
第一、留置权人经债务人同意,有权使用留置物。这种使用系经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权人当然取得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4、偿还请求权
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偿还。因为,留置权人是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费用的,其受益者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如《日本民法典》第299条第
(一)项规定:“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支出了必要费时,可使所有人予以偿还”。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是为保存及管理留置物所不可缺少的费用。该费用债权属于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
5、优先受偿权
依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物,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此种优先受偿权为除日本以外的采取物权留置权制度的国家所普遍承认。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包括:原债权、利息、违约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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