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婚前财产公证:
不需要公证,财产主要就三类:1)房产;2)现金和存款;3)其他动产。
1、对于房产:在合同上和产权证上有日期,可以证明是婚前财产,因此无需公证;
2、对于现金和存款:虽然婚姻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了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但现金和存款类的婚前财产会和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法律上的“混同”。说得白一点,就是不会有人能分得清某一笔钱出是自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或是有多少部分出自婚前财产、有多少部分出自夫妻共同财产,在实际中是没有办法分清的,也没有办法举证,因此公证也没有实际意义;
3、对于其他动产:如电视空调水杯饭碗之类,买来时发票上有日期,可以认定是婚前财产,即便发票丢了,这些东西实际不值什么钱,也无公证之必需。
因此,婚前财产总体来说是无需公证的。
但,如果有传家宝,一定要公证,这种东西通常很难从其他证据上证明其在婚前的归属或是取得的时间。
二、至于遗产:
1、你婆婆的遗产:遗产自去世发生继承,因此在你公公再婚前在法律上就已继承开始,和你公公的再婚妻子及其家庭无关;
2、你公公的遗产:你公公的遗产继承人包括你公公的妻子(再婚妻子)和你公公的所有子女,原则上均分,但有遗嘱的除外;
3、你公公再婚妻子的遗产:你公公再婚妻子的遗产继承人包括你公公妻子的丈夫(就是你公公)和你公公再婚妻子的所有子女,原则上均分,但有遗嘱的除外。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时,对于夫妻债务的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本条明确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或者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无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应当由双方协议清偿,如果无法达成协议,那么应当由人民依法作出判决。
以下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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