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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292,25平米,使用权为出让拍卖,漏掉两宗土地项目价款,拍卖是否有效?

lvb****n 天津 土地承包咨询 2011.08.28 14:59:54 1875人阅读

各位律师
拍卖公司拍卖,我从信用社贷款以楼房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使用证作抵押,到期没还上贷款,信用社起诉申请强制执行、评估、拍卖。
我接到法院拍卖通知书,拍卖公司公告,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020.6平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292.25平米,使用权为出让拍卖。漏掉两宗土地项目价款,拍卖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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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8 18:31:25 回复

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只能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若人民在拍卖价款中包括了出让金和补偿款。因为,竞得人自己去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征转手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拍卖行只拍卖集体土地上的房产而不拍卖土地使用权是合法的您好,拍卖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拍卖标的不含土地出让金,所以,处分集体土地。当然。在实际操作中,拍卖行没有这么专业,多数情况下是对房产进行评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征转手续后再依法进行公开出让,也不会介入这么深,再依据的拍卖结果和判决书,竞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也涉及出让价款的评估等复杂问题,涉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这也是理想的一种操作模式

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只能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若人民在拍卖价款中包括了出让金和补偿款。因为,竞得人自己去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征转手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拍卖行只拍卖集体土地上的房产而不拍卖土地使用权是合法的您好,拍卖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拍卖标的不含土地出让金,所以,处分集体土地。当然。在实际操作中,拍卖行没有这么专业,多数情况下是对房产进行评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征转手续后再依法进行公开出让,也不会介入这么深,再依据的拍卖结果和判决书,竞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也涉及出让价款的评估等复杂问题,涉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这也是理想的一种操作模式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案主要涉及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和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两个方面的问题。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和国土资源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指出:国有企业破产时,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出让,变现资金设立专户,优先用于职工安置。笔者理解,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依法收回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出让。关于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和《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也对国有土地拍卖提出了明确要求。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的双重属性和政府既是所有者代表同时又是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拍卖,不能完全照搬一般意义上拍卖的程序。《拍卖法》只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不适用于政府作为所有者代表以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因此,国土资源部2007年制定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都对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笔者理解,拍卖出让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一种形式,应当是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属权力,其他单位是无权进行的。拍卖行为作为拍卖出让的一个重要环节,一般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构(比如各地的土地市场、土地交易中心或者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等)进行。综上所述,由于被拍卖土地是国有划拨土地,该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划拨土地处理的合法程序应是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依法收回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出让。本案中的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组无权委托拍卖行直接拍卖该土地使用权。由于该拍卖活动是违法无效的,王某并未取得该土地使用权也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但是,王某可就其中形成的债权债务纠纷到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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