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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小因为谋杀被逮捕,逮捕告知刑事诉讼规定

刘** 湖北-仙桃 行政诉讼咨询 2018.09.03 09:24:44 439人阅读

发小因为谋杀被逮捕,我们具体也不了解案情,对这方面不是很懂,现在很是担心他,现在请问一下逮捕告知刑事诉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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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8-09-03 09:28: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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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逮捕通知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
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2018-09-03 09:26:44 回复

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行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一、批准、决定逮捕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逮捕的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只有严格掌握逮捕的适用条件,才能够防止错捕和滥捕现象的发生。
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指未满1周岁的儿童。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以上是对于您关于法院决定逮捕的情形的相关问题的回答,望采纳!

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依据是,人民应当决定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七)未经批准;
(六)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被告人。《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逃跑的,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会。而且可以当庭批准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的,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县;
(二)企图自杀、举报人、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县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
(三)毁灭、控告人实施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依据是,人民应当决定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七)未经批准;
(六)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被告人。《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逃跑的,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会。而且可以当庭批准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的,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县;
(二)企图自杀、举报人、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县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
(三)毁灭、控告人实施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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