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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权归谁,请问下达逮捕命令的部门是哪个呢?

杨* 江西-九江 强制措施咨询 2018.08.28 21:06:12 15185人阅读

我的一个妹妹前几天帮单位逃税让查了,现在公安部门要执行逮捕,问一下逮捕权归谁,请问下达逮捕命令的部门是哪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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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单分析了批准逮捕权行使的机关的问题,从由人民法院法院行使及依旧由人民检察院行使的两种观点之利弊出发,认为我国依旧适合将批准逮捕权交由人民检察院行使。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权,同时加以一定得限制,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对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制度是我国刑事处罚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子制度。依据我国司法制度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司法机关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自诉案件中也可以行使逮捕权。我国提出司法制度改革以来,学界对于我国批捕权及批捕制度的设置提出了修改的意见,观点较为集中在批捕权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达到公正中立的目的;或者进一步明确批捕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并严格限制人民检察院的逮捕权批准权限。两种观点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国际化还是特色化。第一种观点的立足点在于国外批捕权由法院行使的先进性,主张与国际接轨,批捕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第二种观点立足于我国目前司法制度设置的现状,主张人民检察院行使批捕权,对于一些弊端有针对性的予以解决。
  例如第一种观点,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查批捕权有被滥用的倾向,批捕制度容易成为获取证据的辅助手段,形成“以捕代侦”的顽症。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情况下,被告人的口供往往被当成最便捷的证据之源。[①]进一步分析指出,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和关键地位及法官的中立态度,有助于公正地把握批捕权的运作,由其行使批捕权更有权威性。并认为,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再享有批捕权,直接打破了控辩双方的平等性,程序的正当性难以体现。[②]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前述主张如果付之实践,几乎就是彻底重建我国的司法体制,我们必将陷入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的西方司法体制固有的矛盾之中。那种把侦查措施的适用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预审等司法权全部包括在审判权内,并由法院一家来行使的司法体制实际上并未脱离传统职权主义审判体制的惯性,与我国刑事诉讼体制特别是审判体制改革的方向背道而驰。[③]第二种观点的主要论调之一是国外的制度在我国面临着水土不服的尴尬,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顾着照搬而不顾实情,有点“伪拿来主义”的嫌疑。对此有的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无视我国已经形成配套的诉讼监督机制而只顾生搬硬套外国的东西,除了造成诉讼机制的混乱和不协调,未必能带来人们所“偏爱”的诉讼效率。[④]
  此外,还有学者提出,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刑事和解制度, 没有赋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行使刑事和解权, 虽然在批捕环节检察人员也会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刑事和解, 但是, 由于缺乏具体制度、具体操作程序, 办案人员往往在具体和解过程中出现许多纰漏。因而, 在审查批捕环节中使用刑事和解制度往往会浪费很多人力、物力, 所收到的成效亦不是很大, 所以,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 可以使检察机关更广泛地适用和解制度, 进而降低批捕率, 限制逮捕制度的适用。此观点依旧认为批准逮捕权由人民检察院来行使,应当视为是对第二种观点的展开。[⑤]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各有千秋,很难说孰优孰劣,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笔者比较赞同批捕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以下笔者将从我国司法机关的分工权限的角度出发,简单分析批捕权行使机关的问题。
  我国对刑事犯罪的打击主要由各个相关司法机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依照法定程序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处罚,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安定。刑事案件的处罚涉及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处罚,犯罪构成要件比较苛刻。作为处罚前置限制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制度也应当有着严格的限制。
  我国公安机关是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机关,是打击刑事犯罪案件的重要力量,但是为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批捕权不宜由公安机关行使。现行司法制度中只授权公安机关有拘留的权利,且最长不得超过37天;或者执行逮捕的权利,但没有决定的权利,超出了37的更长的限制期限需要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捕逮捕。尤其是目前在公安机关滥用刑罚造成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屡见不鲜的情况下,由检察院行使批准逮捕权,可以较好的限制公安机关的权力、过滤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错误,实现自身的监督职能。

2018-08-28 21:20: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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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我国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但是逮捕的适用对象是未经法院最终判决有罪的公民,属于“预支的正义”.所以,逮捕措(略)与否,同时关系到刑事诉讼程序能否顺利进行以及公民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批捕权是一项程序性裁判权,它归属于谁来行使,直接影响到逮捕权运用妥当与否.在我国,法律规定将批捕权归属于检察机关来行使,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将批准逮捕的权力归属于法院行使的作法是不同的.在我(略)理论界,对于批捕权配置的问题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有着多派不同的学术观点.本文从对批捕权含义、本质的分析出发,结合对几派主要观点的分析,在考察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略)在远期应归属法院行使,但暂时还需维持由检察机关行使,并需对其强化权力制约”的结论.

2018-08-28 21:08:12 回复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了逮捕令后,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一般由辩护律师申请,但能不能取保,要依据具体的案情才能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您好,针对您的下达了逮捕令还是批捕令就一定要判刑吗问题解答如下, 收到逮捕令和批捕令不一定会判刑,最后还是要看的判决。逮捕只是一种强制措施,所谓的判刑,需要经过庭审后才能确定,如果经过庭审认定犯罪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方能认定罪名成立,同时处以相应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91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了逮捕令后,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一般由辩护律师申请,但能不能取保,要依据具体的案情才能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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