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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奶奶把遗产进行了分配,遗产继承多久失效呢?怎么?

王* 黑龙江-哈尔滨 遗产继承咨询 2018.08.05 10:53:24 2633人阅读

我奶奶把遗产进行了分配,分配的不是合理,叔叔伯伯都有些意见,那么遗产继承多久失效呢?这个有规定吗?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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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时效20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诉讼的期限为二年。
如果某继承人独占父母遗产,其他继承人已经知道,两年内不起诉,那么遗产为独占的某继承人所有。
如果某继承人独占父母遗产超过20年,不管别人是否知道,遗产都归他所有。
(当然,在遗产归属明确后,过户手续还是要做,从而使遗产的所有权转移得到确认,以防止意外纠纷。)
继承法第八条规定: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注:第二条,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2018-08-05 11:00: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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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②不尽扶养义务;
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范围主要是生活资料,也包括法律允许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
  世界各国民法确定遗产的范围和价值,都是从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这一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确定的。在中国,一般,在继承开始地点(即死亡人最后的住所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继承人,负责通知不在继承地点的其他继承人和遗赠受赠人和遗嘱执行人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保存遗产的人应当负责保管好遗产,不得擅自处理、隐匿和侵吞。如果在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虽有继承人知道但该继承人无行为能力又无法定代理人进行通知和管理的 ,则应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或公证机关负责通知和保管遗产。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分配顺序: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结婚条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另外,经法院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法律还规定,于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双方不愿意接触关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收养人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仍可作为生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样,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仍可作为亲生子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
  
1、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包括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孙子女与外孙子女不是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他们只能通过代位继承取得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遗产。
以上就是对继承遗产分配比例的详细作答。

可以的。
父亲先于爷爷奶奶去世的,属于代位继承,父亲晚于爷爷奶奶去世,且继承未完成的,属于转继承。
本案中--被继承人指爷爷奶奶;被继承人子女指父亲;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指孙子。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父亲)先于被继承人(爷爷奶奶)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孙子)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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