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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已经协议离婚后仍然同居协议还有效吗?、

寇* 江苏-南京 离婚咨询 2018.08.03 22:07:38 5017人阅读

我有一个朋友和他的妻子已经协议离婚了,但是二人仍然向正常的夫妻一样同居的,夫妻已经协议离婚后仍然同居协议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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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离婚后还同居在一起属于非法同居,未办理复婚手续就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离婚协议继续有效。

2018-08-03 22:16: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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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体现,没有在胁迫或欺骗前提签字,协议内容不违法,这份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和双方是否离婚后在一起同居无关。
  《合同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018-08-03 22:09: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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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夫妻因感情不和闹矛盾,又不愿马上离婚怎么办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夫妻分居协议来缓和矛盾,让彼此多一点时间和空间。那么,夫妻分居协议怎么写呢夫妻分居协议的内容有哪些呢夫妻分居协议协议人(甲方):协议人(乙方):甲、乙双方经充分交谈,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分居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均自愿实行分居。分居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分居期间,位于市路区楼号住房,由方居住。屋内家具、电器等物,由方使用。方另行寻找房屋,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三、双方在分居期间各自所得财物及收入,归各自所有,他方不得主张其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双方在分居期间各自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承担,不得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
五、双方一致同意并约定,分居期间互不履行夫妻生活义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起生效。协议人(甲方):(签字)协议人(乙方):(签字)年月日

在劳动合同约定范围内对员工进行适当考核一般是不违法法律规定,但我国相关法律对扣员工工资的幅度也有相关法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郭某在某机床厂工作,由于勤恳敬业,又在职工中颇有威望,虽然年龄不大,但已是一名车间主任了。年初该厂开始实行承包制度,职工完成承包任务标准,每月可得基本工资800元,超出标准部分按超额生产奖励发放奖金,郭某所在车间前三个月均超额完成了生产任务,大家不仅领到了基本工资,每人还得到超产奖400多元,工厂领导也多次夸奖郭某年轻有为。几月后,工人中有5人因为劳动合同到期离厂。郭某只好重新招人,新手当然不能达到老工人的水平,而且也影响了整个车间的生产进度。郭某所在车间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
谁知郭某领工资时,发现不仅没有了超产奖,连他的基本工资也被扣得只剩350元。郭某很生气:“我怎么连市里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412元都领不到了?”厂里给出的回答是:“因为没有完成任务,当然要扣你的工资。现在领350元,你不乐意了,当初领超产奖,你怎么就没意见?”郭某不服气,厂里说:“那我们可管不着,你自己再看看合同去,你当初签这承包合同时就说明了,完不成生产任务,承包人的工资可由公司扣减。”郭某一看,合同上果然是这么写的,他像泄了气的皮球,耷拉着脑袋,回车间把那5个新人训了一通。
郭某的工资该被扣吗
这个案例谁是谁非好像十分清楚的,厂方以合同约定为理由克扣郭某工资,好像也是理所应当。

一,这家工厂把职工未完成承包任务作为未提供正常劳动来处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特地作出如下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所谓提供了正常劳动,一般认为是职工不旷工,不消极怠工。因此,确定企业能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其条件只能是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本案中,该公司把职工没有完成承包生产任务视为未向单位提供正常劳动显然是不对的。实际上本案中郭某与其所在车间职工完不成承包任务,是因为人员变动所造成的。

二,用合同形式约定违法内容。该公司以合同中约定为由,坚持扣发职工郭某的工资也是不能成立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承包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同样要执行这一规定。因此双方约定的这种合同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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