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于2014年 月 日由下列各方在 订立:
(1) 有限公司(融资方,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号码为: ,住所为 ;于本协议签署日,持有 公司 的股权。
(2) (投资方,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码为: ,住所为 。
(3) 有限公司(被投资方,以下简称“ ”或“目标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号码为 ,住所为 ;于本协议签署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其股东为甲方和 ……。 鉴于:
目标公司及原股东拟根据本协议的安排通过可转股债权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乙方为投资方,甲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可转股债权增资的方式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
为保障本次交易顺利实施,经各方友好协商,根据有关中国法律订立本协议以明确各方在本次交易中的权利义务。
你好,你要咨询的股权转让转债权 的事,由目标公司而不是转让人来告知债权人。与债权人相对应的是目标公司,即发生股权转让的公司,是它与债权人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样基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考虑,应该由债务人来告知债权人。虽然债务人的变更是由转让人引起的,但是法律关系不能混淆,所以不能要求转让人承担这一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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