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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资产重组的规定是什么,谢谢大家的回答

钟* 贵州-黔南 改制重组咨询 2018.07.09 00:07:25 492人阅读

你好,我们集团是上市公司需要资产重组,我想问问证监会资产重组的规定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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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笔记】凡是做重大资产重组出身的小伙伴,应该都知道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由来,即定义“借壳上市”。
原《lt;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gt;投行细读笔记》里曾提及,判断上市公司控股权变更之日与变更后注入“收购人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总额是否超过100%两者之间是永久的关系,本次修改较之以前法规首次明确了判断是否构成实质借壳上市的期间是在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即五年,使得条文的执行更有效率。因为,毕竟如实际控制人变更了五年以后,如果上市公司在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后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资产总额超过了实际控制人变更之前的资产总额超过了100%,想套现的早就套现走人了,留下好的资产在上市公司一样是对中小股东有益。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六)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
(一)至第
(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笔记】原《lt;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gt;投行细读笔记》里曾提及,原办法下若从购买资产资产总额或者评估值入手,寻找上市公司壳时,专找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都很大的壳公司,同时净资产规模较小,这样使得购买资产的评估值没有超过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从而绕开原借壳上市的法规。自老办法公布之日起,市场上已发现较多上述案例,甚至出现大量的上市壳公司先进行一把定向增发,扩充资产总额后再发行股份收购资产,使得被收购资产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定增后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100%,同时安排定增的股东减持或者大宗交易给被购买资产的实际控制人,最后达成规避借壳上市的审核。
而本法规的修订,使得被购买资产除资产总额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中资产总额的100%外,还添加了营业收入、净利润以及资产净额三个指标,甚至在发行股份数量以及主营业务变更这两条规定上定性了判断,全方位度绝各类规避借壳上市的案例,意即从被购买资产端入手来规避借壳上市的路径基本被完全堵死。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笔记】增加此条款,意即要求借壳上市的壳本身并不能受过处罚及公开谴责,而市场上较多的不死之身很多是受过处罚或者公开谴责想依靠借壳上市打翻身仗的。从一定程序上减少了壳资源。
另外,和征求意见稿相比,对于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调查的情形的适用主体范围,扩大到“最近三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但同时在后半句也增加了相应的例外情形。越来越多朋友关心证监会资产重组的规定是什么 这个问题,上文为您解答请参考。

2018-07-09 00:15:25 回复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没有
一、
二、
三、
四、五项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一般可被认定为第七条情形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包括滑模、爬模。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新工艺。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飞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六,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文、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五,但地质条件、桥梁、高架: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支护、降水工程、水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三)可能影响行人。
二、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上内容大多数涉及到市政工程:附件
二、交通、电力设施。四。(二)码头、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支护、降水工程,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新材料、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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