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版权(著作权)是指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工业产权则是指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在内的权利人享有的独占性权利。上面就是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的相关内容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
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
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二章 总则
第七条
(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
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国际劳务合同大致有以下内容:
1.劳务工资。这是劳务合同的主要条款。在此条款中要规定工资的标准(有月、日和小时工资)、采用的货币以及与可兑换货币的汇率、还要有保值的内容,以避免汇率的风险。计发工资的期限,也就是工资何时起算,何时终止。一般以受聘人员离国之日或到达目的地之日算起,一直到受聘人员离开为止。工资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手续,工资如何发放,是通过银行还是直接发放,还要有对拖延发工资的制约内容。
2.工作时间和加班费。此条款应清楚规定劳务人员的工作时间,一周工作几天,每天工作多少小时,以及公休日和应享受的节假日。如劳务人员工作超过规定的工作时间就应享受加班工资,那么,加班工资的标准也要写清楚,一般加班费以小时计,为平日小时工资的2—3倍。
3.医疗费。医疗费由聘请方负责,一般在聘请方国家的官方医疗机构治疗。如受聘方自带医护人员,经聘请方同意,有关费用也由聘请方承担。受聘劳务人员如因工致残或死亡,聘请方应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抚恤金。
4.保险费。聘请方有责任为受聘人员投保人身意外险,并承担费用。投保可以在聘请方国家进行,也可以委托受聘方国内投保。
5.动身费。聘请方在受聘人员动身以前一段时间内,应付一笔费用给受聘方,以供受聘人员办理出国安置家庭和准备行装之用。这是国际惯例。
6.往返旅费。受聘人员赴聘请方国家和回国的往返旅费均由聘请方承担。这笔费用不能算人工资内,这也是国际惯例,
7.税收。受聘人员的一切应缴税金,也均应由聘请方承担。但受聘方是采取包工方式的,则所交税额由包工方负担,自然包工方会把税金算在包工的价格内。
8.双方的责任范围。此类条款应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内容要包括:受聘人员的条件和要求、人员的安排和管理、更换和解雇的条件、出人境手续的办理、劳务的要求和期限、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等等。
9.合同的履行和终止。这一类条款要规定交易双方对合同履行和终止的责任。当某一方不能履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即使出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一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也要考虑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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