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裁决的概念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作出的裁决。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二、仲裁裁决的分类
1.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最终裁决。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3.缺席裁决。缺席裁决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经过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作出的裁决。
4.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即仲裁庭根据上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它即包括根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根据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
对于行政诉讼裁定的概念与特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提讼,由人民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
其有以下特征:
(1)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行政争议案件;
(2)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具有稳定性;
(3)行政诉讼的客体是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诉讼的起因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5)行政诉讼是在人民主持下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而进行的。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可以就的行政行为造成的利益损害要求得到赔偿,精神损失赔偿作为原告损失的一种,在理论上应该是允许提出的。
在实际中,以否得到的支持是一件很难说的事,大多数是不行的。因为行政案件的赔偿属于国家赔偿,但是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失赔偿没有具体的规定和计算方法。但是也好象有少量的,金额较小的曾经判决过赔偿。
总的来说,在行政案中如果不是特别情况,请求精神损失赔偿。特别是大金额的赔偿是不必要的,浪费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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