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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的行政许可是什么意思,了解一下

何* 广东-中山 行政诉讼咨询 2018.07.01 09:59:11 13606人阅读

我一个朋友遇到点事正好牵扯到附义务的行政许可,我们都不懂,所以来咨询一下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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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行政许可又称有条件放弃的行政许可,是指被许可人获得许可的同时必须承担作为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或丧失被许可权利的许可,如我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在获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一年内应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附义务的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在获得许可的同时,承担了在一定期限内从事该项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建设用地许可、专利许可、商标许可、探矿许可。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66、67 条,下列两种情形属于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1)开发利 用自然资源或者利用公共资源行政许可;
(2)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 许可,如城市供水经营许可、供电经营许可、电信业务许可、邮政义务许可等。

2018-07-01 10:01: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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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许可是指许可证持有人在获得被许可的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了在一定期限内必须行使该项权利的义务或责任。在附义务许可中,如果被许可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从事被许可的活动或权利,便会为此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例如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使用国有土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我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在获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一年内应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2020-12-18 09:37:02 回复

行政附随义务是我国行政法领域相对较新的一项重要课题。起初,附随义务理论来源于德国的学说或判例,我国学者也致力于探究附随义务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仅限于民事领域上。随着时代变迁与法治社会的进程,附随义务的内涵及适用范围已无法满足现今的理论与司法实践。为了赋予附随义务时代新内容,部分学者也开始研究行政法上的附随义务,即行政附随义务。基于民事附随义务理论,其经历了从私法性质领域慢慢向公法领域发展,并逐步法定化,同时也符合制度移植的相关规律,这也就为行政附随义务的法定化奠定了理论基础。在本文中,论述的行政附随义务指的是狭义上的,而非广义意义上。所谓狭义的行政附随义务仅仅指行政机关的行政附随义务,本文也仅阐述行政机关的行政附随义务。行政附随义务的存在与发展有其正当性与合法性,这主要是取决于比例原则在行政案件中的具体运用与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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