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55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刑事自诉状(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应当包括:
1、自诉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是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起诉的,还要写明代为起诉人的基本情况);
2、具体的诉讼请求;
3、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4、提供的证据名称和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5、受理法院的名称、本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写自诉状的时间。
二、打刑事自诉官司,要提供哪些材料?
1、经您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刑事自诉状(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递交份数:法院一份,同时对方当事人有几个就再交几份;
2、您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3、能够证明您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因犯罪行为受到侵害的证据材料。
特别提示:如果您明知道侵害人有两人以上,却只对其中部分人提起刑事自诉,那么在判决宣告后,您又对另一部分人提起刑事自诉的,法院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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