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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实际工资与缴费基数有差别吗?具体的差别是什么?

朱* 广西-贺州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18.06.15 16:48:56 12068人阅读

兄弟刚好开了一个新公司,在处理公司工伤数字麻烦的时候,想叫我帮他,遇见了一些我以前没有遇见过的工伤实际工资与缴费基数有差别问题,你们可以就这个问题给我具体的回答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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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实际工资与缴费基数有差别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018-06-15 16:55: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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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机构按缴费基数补偿,差额有用人单位补足。
工伤职工公司不得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的,社会保险机构按其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实际工资与缴费基数有差别 导致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工伤职工应当先向用人单位追讨,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救济。

2018-06-15 16:50: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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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有以下的规定。
1、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有两点需要强调:一是支付的对象是全部职工,包括农民工、临时工等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用工期限的所有劳动者;二是工资的构成是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缴费费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来确定。全国各行业工伤保险的费率幅度为0.5%2.0%,原则上控制在1%左右。所以根据相关政策的要求,朝阳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符合全国各行业的保险费率幅度。

2020-11-17 20:54:44 回复

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实际工资交纳社保辞职要给与劳动者补偿的规定,但劳动者可以争取。公司未按员工实际工资交纳社保,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立案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八十三条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实际工资交纳社保辞职要给与劳动者补偿的规定,但劳动者可以争取。公司未按员工实际工资交纳社保,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立案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八十三条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武汉市实行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据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用人单位据实申报职工的缴费工资后,社保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核定其缴费基数,目前,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上年度全市月岗平工资的60%-300%核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按照上年度全市月社平工资的60%-300%核定,大额医疗保险每人每月缴纳7元。职工工资收入发生变动的,一个制度年度内不办理职工缴费工资调整业务,变动情况由参保单位按有关规定计算到次年申报的缴费工资中,在次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业务办理时限内,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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