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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下煤矿申请破产可以吗麻烦告知下

王** 黑龙江-大兴安岭 破产清算咨询 2018.06.07 08:45:19 90人阅读

我们家是做煤矿公司的,但是这几年经济不好导致亏损严重,请问下煤矿申请破产可以吗麻烦告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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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债权人申请只要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即可向法院申请其破产。
债权人申请破产应提供法定文件:

一, 债权发生的事实及有关证据 ;

二, 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 债权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及有关证据。
比如说,合同规定支付货款的时间到了, 但债务人没有支付并持有没有支付的证明,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这些文件。 债权人申请破产,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可以申请宣告其破产, 债权人没有义务去判断这个企业是否亏损, 他也无法去判断这个企业是否亏损。
(二) 债务人申请债务人可以申请自己破产。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书面破产申请;
2. 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
3. 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 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 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 并附审计报告;
6. 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7. 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 包括开户审批材料、 账号、 资金等;
8. 企业债权情况表, 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 住所、 债务数额、 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
9. 企业债务情况表, 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 住所、 债权数额、 发生时间;
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1
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1
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有企业申请破产时, 还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 一个企业的厂长认为经营不下去了想破产,不能说破就破,因为这里涉及到国有资产问题。这时上级同意你才能申请,上级不同意申请破产,那么上级领导得采取措施进行挽救。
其他企业应当提交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2018-06-07 08:52: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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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
煤矿申请破产的程序一般如下: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当然债权人也可申请)
2、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3、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4、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你也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2018-06-07 08:46:19 回复

你好,煤矿井巷工程合同的问题,井巷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年 月 日
井巷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和煤矿工业局有关规定, 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 经双方协议同意签订 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工程内容:16103顶层工作面运巷、副巷, 16103顶层 工作面扩切眼, 16101工作面移变硐室, 16101工作面运煤斜巷, 16101工作面回风斜巷等工程。
四、工程质量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MT5009-94)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之规定, 本工程质量等级合格率 达到 100%。
五、承包方式:本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包质量的承包方式。
六、合同价款:
按以下原则计算工程价款:
(一)采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巷道工程价款:
1、
① 16103顶层工作面:运巷设计工程量岩巷 63 ,煤巷 212 , 副巷设计工程量岩巷 62 ,煤巷 212 ;岩巷单价 11424元 /,煤巷 单价 6500元 / ,预算造价 4184000元。
② 16103顶层工作面扩切眼设计工程量 52 ,单价 6500元 /,预 算造价 338000元。
③ 16101工作面移变硐室工程量 40 ,单价 4500元 /,预算造价 180000元。
④ 16101工作面运煤斜巷工程量 73 ,单价 7500元 /,预算造价 547500元。
⑤ 16101工作面回风斜巷工程量 72 ,单价 7900元 /,预算造价 568800元。
合计总预算造价 5818300元。
2、若遇断层等构造导致巷道施工困难时,掘进单价应按照矿上 的有关规定执行。
3、若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乙方需增加人工或材料时,由甲 乙方共同到施工现场商定需增加的费用(综合管理费按 30%计提) 。 4. 若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导致施工难度增大、掘进进度缓慢时, 矿方应相应调整月度进尺计划。
(二)人工单价:
指本合同外(指施工初期局扇风机、刮板运输机、皮带机的运输 与安装; 施工中间刮板运输机、 皮带机的移接和安装及巷道开口和透 口处的加固等工程)发生的人工工资,单价执行标准:按开掘区平均 工资标准执行, 综合管理费按 30%计取。 工数由甲、 乙双方共同协商
确定。
(三)材料及配料:属集团公司采购的按集团采购价格执行,发 生的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四)巷道施工中若需要探查有害气体、探放水、注浆费用根据 甲方批准的施工方案, 以施工的实际情况及工程签证为依据进行工程 结算。
(五)涌水量:按经甲、乙双方共同按规定实测的施工区年平均 值计算。
第二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向乙方提供必须的住房、澡塘、更衣箱等。
2、开工前,施工地点能满足施工的条件。
3、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资料,负责现场测量及中腰线放线工 作。
4、提供乙方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如耙斗装岩机、 溜子、绞车、开关等)或矿供材料,乙方需要制作的小件甲方收取相 应的材料费和加工费。
5、负责组织好工程协调工作。
6、负责对施工进度和质量现场跟踪监督、严格按质量标准对工 程进行检查验收。
7、负责工程的中间验收、月末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8、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停缓建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9、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负责签证和受理各项报表及协商其他有关事宜, 及时解决应由 甲方解决的问题。
10、负责审查乙方编制的作业规程并及时向乙方反馈意见。 1
1、甲方负责本合同巷道口以外发生的提升、运输、装料等全部 人工费用和机械费用。
二、乙方责任
1、编制作业规程、开口支护措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严格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进行施工;做到月度施工 的井巷工程必须一次成巷,不留尾工。
3、工程竣工后,将由甲方无偿提供的钢轨、设备、设施等完好 如数地移交给甲方;否则,按市场价由乙方赔偿。
4、乙方负责施工工具(锹、镐、风钻、钻杆、钻机、钻头等) 及电气设备配件的购置。
5、火工品由甲方负责供应,费用乙方承担。甲方与于配合,爆 破工工资由使用方负责。
6、严格按照施工图及说明书进行文明施工,符合“环保”要求 确保工程质量,按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第二节 受理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私人公司如何申请破产 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现在你了解了私人能申请破产吗?


一、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应提供的文书;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三、债权人申请破产时法院的审查: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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