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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两个哥哥,大哥哥7年前因病去世了,没有遗嘱。他在北京有一套房产,写的是大嫂的

ask****604 湖北-武汉 遗产继承咨询 2018.05.27 21:52:10 469人阅读

我有两个哥哥,大哥哥7年前因病去世了,没有遗嘱。他在北京有一套房产,写的是大嫂的名字,但是婚后共同财产,我哥的那部分按法,他儿子,妻子,和我父母是第一顺延继承人,但是我妈妈也去世了,那么我和我二哥也有继承权吗?如果我父亲和我及二哥都放弃继承权,做公正之后,这部分继承权直接归我侄儿,还是由我侄儿和大嫂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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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妈妈也去世后,那么你和你二哥可以继承你母亲有权继承的那一部分,如果你父亲和你及二哥都放弃继承权,做公正之后,这部分财产由侄儿和大嫂继承!

2018-05-28 09:38:37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27421条

您好,详情可以来电咨询

2018-05-28 16:50: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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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父母和侄子,嫂子

2018-05-27 22:18:37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4663条

谁先去世的?涉及的关系比较复杂,您最好当面咨询,律师给您画个关系图就一目了然了。

2018-05-28 09:1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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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那么简单,没有其他继承人了吗?

2018-05-27 23:12:41 回复

在200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子女,可以有条件地申请落户。近日,北京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五局委下发“解决北京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私自收养子女问题,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孩子,将由北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收养人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通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1992年前私自收养子女可补办落户 以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为分界线,前后收养的解决方案有所区别。 按照通知规定,在1992年4月1日之前私自收养子女的,收养人需要到其常住户口地的区县民政局领取相关证明,经村委会、居委会确认后出具证明,再由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报案证明;同时需要收养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提供共同生活证明等。最后,收养人持所有证明,到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然后为孩子提出落户申请。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后北京市公民私自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登记之日该弃婴(儿)已超过14周岁的,办理相关手续、证明,在市级以上报纸公告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后,收养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不满14周岁分6种情况解决 1992年4月1日之后,北京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登记之日被收养人是否满14周岁区分为两大类。其中登记时被收养人在14周岁以下的,区分6种情况办理收养登记或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其中,登记之日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情况下,单身男性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弃婴和儿童,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由政府部门动员其将弃婴和儿童送交北京市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私自收养发生后,收养人因经济状况、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具备抚养能力,或者收养人夫妻一方死亡、离异,另一方不愿意继续抚养,或者养父母双亡的,可由收养人或其亲属将被收养人送交北京市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被收养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其亲属符合收养人条件且愿意收养的,应当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不满30周岁的,也需要将孩子交给福利机构,但可以签署义务助养协议,待年满30周岁后仍可以办理收养登记。 2009年4月1日后捡拾弃婴须交政府安排 通知规定,私自收养北京市辖区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监护人送养的孤儿或者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私自收养的子女交由生父母或者监护人抚养。 收养人不符合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可以从轻征收社会抚育(养)费。若有检举收养人政策外生育的,人口计生部门可以要求收养人提供北京市司法医学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予以调查处理。 自2009年4月1日起,公民捡拾弃婴(儿)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北京市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另外,通知中所涉及的弃婴和儿童仅限于北京市公民在北京市辖区内捡拾并私自收养的。针对不同情况的解决办法、手续办理等,市民可向民政部门具体咨询,或在民政信息网查询。以上是北京市收养政策问题的回答。

需看具体项目,死亡赔偿金可作为遗产分配,但抚恤金不为遗产分配范围。


1、如果法定继承人只有女儿自己,则直接立遗嘱将女儿作为遗嘱继承人即可;其实,这种情况下,即使不立遗嘱,一般遗产也是女儿的。
2、如果法定继承人不止女儿一人,但法定继承人中,没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则直接立遗嘱将全部财产指定女儿一人继承即可。
3、如果法定继承人中,除女儿外,还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则必须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种情况下,女儿无法继承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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