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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男方可否提解除同居关系呢?

李* 山西-运城 离婚咨询 2018.05.23 01:56:27 70人阅读

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男方可否提解除同居关系?最近一个工作单位的同事,遇到了这个问题,他不知道该怎么处理了,所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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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分为“一般同居关系”和“特殊同居关系”两种。所谓“一般同居关系”是指我们通常所说的未婚同居,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单身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特殊同居关系”指同居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情形。

2018-05-23 02:03: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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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综上所述,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男方可否提解除同居关系的回答

2018-05-23 01:58: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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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作出了如下规定:“未按婚姻法
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同时
第五条
第二款又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针对解除同居关系的主张,我国《婚姻法解释二》
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特殊情形便是该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
第三条、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一般同居行为既未被法律明确禁止,但也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除,故对同居怀孕后仅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应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有纠纷,则可以待女方生产之后,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为案由向提讼予以解决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

案情:赵某与王某于2006年7月开始同居,同年10月王某怀孕。2007年1月,赵某向提讼,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依法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王某在庭审中辩称,其还在怀孕期间,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赵某不能提起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案例评析:如何处理本案,可以比照《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一般情况下确实只适用于合法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但是,《婚姻法》关系到千家万户,立法的初衷之一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妇女权益。《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是为了照顾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特殊情况,保护胎儿,婴儿的健康,维护妇女的身心健康而设立的。不能仅仅因为没有进行登记,就忽视这一重要的立法本意。在怀孕这个特殊期间,一方面胎儿或婴儿正处在发育阶段,正需要父母的合力抚育;另一方面妇女也需要身心的健康,不说是男方全心全意的照顾,至少是不能有额外的不良干扰。如果此时男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对妇女的精神过重,既影响妇女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保护胎儿或婴儿,其造成的不良后果不亚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男方提出离婚请求时怀孕的女方,当初设置这一条时就已经是充分考虑了,女方是否会存在过错,存在怎样的过错,换句话说,只要将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利益和妇女以及胎儿或婴儿的健康相比较,就能够得出应该侧重保护哪一方。因此,在本案中,完全可以比照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该条款的精神,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作出了如下规定:“未按婚姻法
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同时
第五条
第二款又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针对解除同居关系的主张,我国《婚姻法解释二》
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特殊情形便是该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
第三条、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一般同居行为既未被法律明确禁止,但也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除,故对同居怀孕后仅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应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有纠纷,则可以待女方生产之后,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为案由向提讼予以解决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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