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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死亡土地承包诉讼,谢谢大家的回答

王* 天津-宁河区 土地承包咨询 2018.05.18 20:54:52 131人阅读

你好,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想承包一个农场,我想问问全家死亡土地承包诉讼怎么办,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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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某村村民王某一家曾分得10亩承包土地,在承包经营期内,王某丈夫去世,王某并未改嫁或离开原居地。请问王某是否有权继承丈夫的承包份额?村委会能否以王某家人口减少为由收回其家庭承包份额的一部分?
解答:
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我国相关法律和政策都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调整承包方的承包地。
一、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承包权不因家庭成员死亡而发生继承
由于分配承包地时是根据人口按份分配的,因此人们往往会误认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家庭,其死亡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应像其他遗产一样由他的继承人来继承。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里的“农户”,指的是整个家庭组织,而非某个家庭成员。
因此,即便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就不会发生继承关系,应当由户内的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此外,即便是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整体消亡绝户,其承包的土地也是不允许继承的,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再重新分配。
二、不能以户内家庭成员死亡为理由收回承包地

一,家庭成员死亡不属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本例中,王某丧夫显然不在法定被收回承包地情形中,故不得以王某一家有家庭成员死亡为理由收回其承包地份额。

二,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发包方不得收回王某家的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例中,王某并未离开原居住地,也未因改嫁或其他原因加入新户或在新居成为其他承包地的承包人,所以发包方不得收回王某家的承包地。
综上,在本例中,根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王某仍可继续经营这10亩承包土地,但这种权利并非因继承而获得。除非符合上述法定的经营权收回情形,王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仅以其丈夫死亡为由被收回。以上就是关于 全家死亡土地承包诉讼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8-05-18 20:56: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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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死亡村委会不可随意收回承包地 《 农民日报 》( 2013年01月17日08 版) 编辑同志: 我是一个普通农民,家里共4口人。1997年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里按人头给我家分了8亩承包土地。 2011年5月,我丈夫因病去世。不久前村委会通知要对本村部分机动土地进行重新分配,要以我家人口减少为由收回我丈夫的承包份额。请问村委会的这种做法对吗?我有权继承丈夫的承包份额吗? 刘晓兰 刘晓兰读者: 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相关法律和政策都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调整承包方的承包地,只有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才可以收回农户的承包地: 一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二是承包期内,承包方死亡绝户的,承包方自然消亡,发包方可以收回。 三是承包方提前半年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发包方可以收回。 你家的情况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况且尚在耕地三十年的承包期内,应当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因此村委会的做法明显不当。 其次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分配承包地时是根据人口按份分配的,因此人们往往会错误地认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家庭中有成员死亡的,该成员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应像其他遗产一样由他的继承人进行继承。 实际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含义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权只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个家庭成员。 因此,即便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就不会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的其他人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 此外,当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死亡,即家庭整体消亡绝户时,其承包的土地也是不允许继承的,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 因此,你可以继续经营这8亩土地,但这种权利并非依据继承而获得。 以上是关于 农村土地承包方死亡是什么 的相关知识。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采用的是以户为单位,人人有份的承包方式。老人子女作为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已经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如果再继承他户的土地,他们将因继承而拥有两份土地,在我国农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突出的情况下,有失公平。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户全户消亡时允许发包方将土地依法收回。以上就是对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方全户消亡怎么办 的解答

承包土地的村民在土地征收以前就死亡的: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承包合同产生的,具有一定的身份性,所以继承法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当然继承人可在下一轮土地承包中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就同样享有承包经营权了。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是国家对于失地村民一种经济上的补偿和安置费用,如果征地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死亡,则不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则死亡村民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根本无法对集体收益参与分配,更谈不上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同时不是需要安置的对象,无法享有安置补偿费。
  但基于死亡村民的生前承包的土地经营权,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助费还是应该得到补偿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规定和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利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规定,死亡村民的继承人有权继承青苗、附着物补偿款项。以上就是关于村民死亡后的土地承包权益是什么 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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