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小姐问:我父母生育了两个女儿。前几年,我姐姐远嫁苏州,我与丈夫也于去年完婚。为方便照顾父母的晚年生活,让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我与丈夫约定让他到我家落户,俗称“招女婿”。但我丈夫的户口至今还没迁到我父母那里。现在户口迁出证明、迁入证明都办好了,派出所里说还要办个赡养协议公证,请问如何办理? 启东市公证处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为更好地解决你父母的养老问题,你们姐妹俩可以与你的父母订立一份赡养协议,明确各自的赡养义务和责任。在这个赡养协议中,你的父母是被赡养人,你们姐妹俩是赡养人。赡养协议公证就是公证处依法证明你们所签订的赡养协议是真实、合法的行为。 根据司法部《赡养协议公证细则》第五条规定,申办赡养协议公证,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当事人(包括被赡养人和赡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
(二)当事人之间亲属关系证明;
(三)赡养协议;
(四)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希望我对 老人赡养证明内容是什么 这个问题的回答能帮到您!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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