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不负责任,如果能证明对方的过错,可以要求适当多分财产,但不会全部剥夺对方的财产权。
【相关分析】离婚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婚姻法》第46条确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就是说在法定情形之下,离婚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规定比较的原则,在现实操作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在《婚姻法解释(一)》中对此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仅适用于夫妻因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且对方无过错的情形。既然《婚姻法》仅规定这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法官就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仅有婚外性行为,即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在具体实践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婚姻法》第46条所说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是由于没有规定确定的期限和具体情形,所以在实践中操作较困难。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理解为3个月以上。
2.关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同性同居的问题,或者是赌博、吸毒等导致婚姻破裂的,损害赔偿于法无据。在实际审判中,对这种有婚外性关系又不符合《婚姻法》第46条赔偿范围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财产分割上作出权衡,主要照顾无过错方,对有过错方少分或不分,以此来弥补法律规定上的不足。
3.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是由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未离婚谈何离婚损害赔偿?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基本不影响财产分配。依法可请求损害赔偿,具体参考婚姻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房子的产权是以登记为准,也就是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就是谁的房子。卖房子的钱,当时房屋所有人决定如何处理。
中国目前的拆迁政策,一般都是人和物分开处理。房子拆迁有两种,一种是拆房子赔房子,一种是拆房子赔钱。还要区分城镇房屋和农村房屋,处理方式不一样的。但是归根结底来说,是与产权人发生关系。
人的问题相对来说,复杂一点,各个地方处理方式不同,一般是以户籍所在地确定是否是拆迁户。如果你的户籍所在地处于拆迁范围,一般就认为是拆迁户,享受拆迁户的待遇。这里享受待遇是每个人都享受相同的拆迁待遇。有些地方会把只有房屋在拆迁区域但户籍不在的做区别对待,但没有统一的政策规范。
户口的问题,不需要纠结,他小孩的户口上就上了,对你家几乎没有任何影响。反而是他以后在小孩的读书,上学等等涉及到户籍的问题时,需要来麻烦你家。
关于强制迁移户口的情形,了解不多。好像读大学是需要把户口迁移到学校落户。还有当兵什么的好像也需要,具体询问你片派出所户籍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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