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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权由法律有什么相关规定?

魏** 陕西-咸阳 行政复议咨询 2018.04.30 07:56:59 18人阅读

我的朋友想让我申请行政复议,我不知道有什么权益受到保护,想问问行政复议权由法律有什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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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5)行政复议的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  行政复议的客体:认为被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所谓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与另一方发生的争议。行政争议有内部行政争议和外部行政争议之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我国解决外部行政争议的两种主要法律制度。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  4.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充当原告。  2.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及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行政争议。  4.原告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5.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进行了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2018-04-30 08:06: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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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管辖权与行政复议权是互相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概念。行政复议权是指国家赋予一定的行政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权力;行政管辖权则是指对某个具体的行政争议案件,在行政机关内部由哪一级、哪一个行政机关受理的问题。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有行政复议权是确定行政管辖权的前提。凡是不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范围的事项,行政机关都无管辖权。行政管辖权是行政复议权的进一步落实,行政复议权只能通过行政管辖权行使和体现。所以,凡是确定了某一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争议有行政管辖权,该行政机关就有权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予以受理,具体运用行政复议的职能。如果对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争议不予受理或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予以受理,都是违背法律规定的,都是对行政复议权的不适当适用。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行政复议权由法律的相关规定。

2018-04-30 07:58:59 回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加上“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意见,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
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由省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系对该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2、系对该省人民政府的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3、系对省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4、系对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5、 对省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6、系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由省政府直接管理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7、系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省政府是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的;
8、系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省政府是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的;
9、申请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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