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与刑法第368条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对之应当依照特别法条即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治罪科刑,而不按本罪定罪论处。
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标的物是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有些动产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 1)依法律规定物权变动必须办理登记才能生效或对抗第三人的动产。 ( 2)记名有价证券。 ( 3)不动产上的出产物,尚未与土地分离时,性质上属不动产之附属物,不得为善意取得的标的物。2.让与人须是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让与人必须是动产占有人,让与人占有动产的事实,足以造成让与人享有所有权的表象。同时,让与人又是无权处分的。3.受让人须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 1)受让人基于一定的法律行为受让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所以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必须有交易行为。( 2)除让与人无处分权外,该法律行为不存在其他瑕疵。( 3)受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否则,受让人仅对让与人享有债权,没有善意取得的基础。4.受让人取得动产必须出于善意。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而且也不可能知道让与人不享有处分权。一般而言,善意的认定应当斟酌受让人对交易认知的个人素质,标的物本身的状况、交易过程和方式等因素。善意的举证,通说认为,受让人无须举证说明自己是善意的,法律直接推定受让人之占有为善意占有5.受让人取得动产应当支付合理的对价。如果受让人无偿取得动产,原所有人即使追回该物,受让人也不会产生损失,无需以善意取得加以保护。6.让与人对动产的占有是有权占有。一般而言,占有委托物可发生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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