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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的因素是怎样的?谢谢帮助。

鞠* 湖北-宜昌 高空坠物咨询 2018.04.23 18:15:07 9人阅读

我们小区内 有个从高空掉下来的盆子砸伤了人,全体业主全被告上了法庭,我想了解一下高空坠物的因素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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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故致因理论,事故致因因素包括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两个主要方面。
1.从人的不安全行为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
⑴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主要表现为:
①指派无登高架设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从事登高架设作业,比如项目经理指派无架子工操作证的人员搭拆脚手架即属违章指挥;
②不具备高处作业资格(条件)的人员擅自从事高处作业,根据《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规定,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要定期体检,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合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③未经现场安全人员同意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比如砌体作业班组在做楼层周边砌体作业时擅自拆除楼层周边防护栏杆即为违章作业;
④不按规定的通道上下进入作业面,而是随意攀爬阳台、吊车臂架等非规定通道;
⑤拆除脚手架、井字架、塔吊或模板支撑系统时无专人监护且未按规定设置可够的防护措施,许多高处坠落事故都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
⑥高空作业时不按劳动纪律规定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等等。
⑵人操作失误,主要表现为:
①在洞口、临边作业时因踩空、踩滑而坠落;
②在转移作业地点时因没有及时系好安全带或安全带系挂不牢而坠落;
③在安装建筑构件时,因作业人员配合失误而导致相关作业人员坠落。
⑶注意力不集中,主要表现为作业或行动前不注意观察周围的环境是否安全而轻率行动,比如没有看到脚下的脚手板是探头板或已腐朽的板而踩上去坠落造成伤害事故,或者误进入危险部位而造成伤害事故。
2.从物的不安全状态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
⑴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的材质强度不够、安装不良、磨损老化等,主要表现为:
①用作防护栏杆的钢管、扣件等材料因壁厚不足、腐蚀、扣件不合格而折断、变形失去防护作用;
②吊篮脚手架钢丝绳因磨擦、锈蚀而破断导致吊篮倾斜、坠落而引起人员坠落;
③施工脚手板因强度不够而弯曲变形、折断等导致其上人员坠落;
④因其它设施设备(手拉葫芦、电动葫芦等)破坏而导致相关人员坠落。
⑵安全防护设施不合格、装置失灵而导致事故,主要表现为:
①临边、洞口、操作平台周边的防护设施不合格;
②整体提升脚手架、施工电梯等设施设备的防坠装置失灵而导致脚手架、施工电梯坠落。
⑶劳动防护用品缺陷,主要表现为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防滑鞋等用品因内在缺陷而破损、断裂、失去防滑功能等引起的高处坠落事故,有的单位贪图便宜,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时只认价格高低,而不管产品是否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导致工人所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本身质量就存在问题,根本起不到安全防护作用。

2018-04-23 18:2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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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避免自然力造成坠物。在大风暴雨天气及时关窗,收好可能因风大刮落的物品如晾晒的衣服,阳台的花盆等。
2、经常检查空调室外机、外飘窗、防盗网等设施,到一定年限后及时更换。
3、物业公司进行高空维修、清洗外墙面等高空作业时,做好防护措施,防止物品不慎坠落,在作业工作期间树立指示牌提醒路人绕道行走或安排专门人员引导行人。平时,物业公司要做好建筑外墙的检查和日常养护,避免发生公共区域设施如外墙皮,公共区域玻璃,窗户等物坠落造成对业主的伤害。
4、住在高层的市民要改掉随手乱扔果核果皮、烟头等杂物的习惯,大家一起创造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    
这就是高空坠物的因素,请参照。

2018-04-23 18:1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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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高楼坠物伤害案件应适用该条规定,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纠纷案件,其责任人是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此应将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列为被告。司法实践中,在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确的情形下是好解决的,也不会发生争议;但如果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法确定,本条适用上就遇到了困难。这就是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请参照。

2020-11-12 12:34: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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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砸者只要证明其路过该处且被该楼上坠物砸伤,就完成了他的举证。剩下的就是盖楼业主举证自己未抛物。未能举证或者确系无法找到实际抛物者的,该楼道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对被砸者负责,由于被砸者不可能提供证据证明某一业主抛物,要求被砸者举证不现实,故而适用于举证倒置。
2、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么房东和租赁者共同赔偿。租赁者是实际居住房屋,对房屋安全性附有直接责任,其可预见预防而没有对老化玻璃进行处理或及时通知房东处理。而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监管义务,未能尽到义务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因此,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适用于法律中举证倒置原则,即受害人只需要证明自己被高空中的坠落物体砸伤,剩余的举证责任则由居住的业主证明。

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是,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1)根据不同的安装部位和不同季节制订针对性强的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护用品提前到位。
2)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带,并系在牢固的结构上,专人进行检查保持完好状态。
3)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凡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患者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4)严禁在工作前和工作中饮酒,不允许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生火,不得随便乱接乱拉电线。
5)有临时配电箱必须装置在安全地点并牢固可靠,开关插座应完整无缺,防止雨水溅落,金属箱体必须可靠接地;施工前应对漏电开关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即使更换。
6)不得随意动用外单位机械设备,防止不了解性能造成安全事故。
7)上下交叉作业,应有专人监视并做好垂直面上的安全防护,5级以上大风不得高空作业。
8)作好工人入场的安全教育,及时做好安全交底,坚持开好班前安全会,研究当天安全工作要点,以引起重视。
9)加强各级领导和专职、兼职安全人员跟踪到位的安全监护,发现违章立即制止。
10)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出的问题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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