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去调取,但不知道是哪些证据元件,有些不需要去调取可以直接适用举证的相关规则,但如按法律规定必须应由你调取,而你无法调取或法院也调取不到,你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咨询律师,象这种咨询不可能对你有任何实质意义的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在域外调取的证据真实性的认定作了规定。
《证据规定》可以说是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国外形成的证据要经过公证、认证。第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根据此条的规定,今后凡在国外形成的证据,没有经过公证、认证或者没有履行按照双边条约中规定的证明续的,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据契约理论,仲裁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当事人自行决定仲裁的组织,选择仲裁员、仲裁的时间、地点、仲裁程序等,仲裁很明显是不具有国家公权力的司法机构的属性的,因此仲裁庭的调查取证权能否得到案外人的认可存在着很大的疑问。当事人一旦选择仲裁,就排除了司法管辖。因此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的,可以自行收集。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申请仲裁委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因此你只能向仲裁庭提出申请由仲裁庭调查或申请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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