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复议案件常见问题内容如下: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省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答: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省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被申请人、第三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申请书相应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证(新证为三证合
一)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能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由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并提供该公民限制人身自由地及联系方式;
(四)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提交法定代理人的相关证明;
(五)委托代理人(1至2名)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及受托人的有效材 料(委托公民代理,提交该公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行政复议请求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据材料。
(七)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没有超出法定复议期限的证据材料;
(八)提交申请人的具体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以及第三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并签字捺印或者盖章确认;
(九)申请人超过5人的,所推选1-5名代表的名单;
(十)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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