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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了解一下那个民事拘传的适用对象的问题!

何* 江西-鹰潭 强制措施咨询 2018.03.27 15:49:03 85人阅读

我爸爸在法院里边工作,最近挺忙的,连家里都不怎么回,我就想要问一下那个关于民事拘传的适用对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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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关那个民事拘传的适用对象的事,只有受害人的指认,无其他证据,是否能拘留。
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必须有证据证明被拘留人涉嫌犯罪。
传唤与拘传是行政措施,其中拘传有强制性。

2018-03-27 16:0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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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要咨询的民事拘传的适用对象的问题,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限定,适用拘传必须具有以下要求:rn  第
一,必须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因为诉讼标的为赡养、抚育、扶养的案件,直接牵涉到权利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并且原、被告之间有肯定的亲属关系,适宜用调解方式解决。如被告不到庭,则不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调解的进行。即使法院硬性裁判,也不利于裁判的履行。对于被告不到庭就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也必须要求其到庭。如给国家、集体或他人导致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是。rn  第
二,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已经两次传票传唤。法律要求必须用法院传票并依照法定的流程和送达方式,传唤的次数是两次。rn  第
三,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借口拒不到庭。正当借口,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当事人不能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的困难,如自然灾害、突然病重等情况。无这类借口,当事人的其他借口均不成立。rn  以上三条同时具有时,人民法院才能适用拘传措施。

2018-03-27 15:50:03 回复

对于拘传的适用对象是什么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拘传的适用对象是哪些人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之规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
1. 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
2. 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各机关法律解释并未规定拘传的证据条件,因此,从理论上说,即使执法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仍然存在拘传被合法滥用之可能。
拘传的程序
1. 审批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2条规定: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拘传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 执行程序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1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根据最高人民司法解释第64条之规定,人民决定的拘传,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拘传后应当在12小时内讯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拘传程序的规定与此大致相同,不过要求拘传后必须立即予以讯问。
3. 拘传的变更和解除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2条之规定,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拘传,是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 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通常是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特殊情况下,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传,侦查官员可以使用戒具。[1]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

所谓拘传,是人民法院强制必须到庭的人到庭的措施。1998年6月11日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条的规定,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执行过程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拘传作为一种强制执行手段,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同拘留相比,是一种最轻微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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