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用户分户,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用电地址、供电点、用电容量不变,且其受电装置具备分装的条件时,允许办理分户;
2、在原用户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的情况下,再办理分户手续;
3、分立后的新用户应与供电企业重新建立供用电关系;
4、原用户的用电容量由分户者自行协商分割,需要增容者,分户后另行向供电企业办理增容手续;
5、分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分户者负担;
6、分户后受电装置应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分别装表计费。
若您是广东省内供电部门抄表到户的用户,办理分户业务需提供:
1.客户身份证明资料;
2.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资料;
3.交费资料;
4.如需他人经办,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及委托书。上述所需资料需提供原件、以及经客户核实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的复印件1份,非个人用户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具体资料以各地市要求为准。
携带好以上资料,到当地所属营业厅进行申请办理。
夫妻一方为上海户口,在外方是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且在沪有聘用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夫妻分居5年以上;
2、在沪方具有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同时满足下列三项中两项:
1)在沪方聘任为中级职称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三年以上;
2)在沪方在沪工作三年以上;
3)夫妻两地分居三年以上。
3、在沪方具有本科学历以上,是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企业对口专业技术人员;
4、夫妻双方中一方获得高级职称资格或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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