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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昆山农村房屋翻建,邻居不肯签字同意,可否继续申请 2. 农村土地使用权

ask****732 江苏-苏州 家事纠纷咨询 2018.03.12 10:48:08 9394人阅读

1. 江苏昆山农村房屋翻建,邻居不肯签字同意,可否继续申请 2. 农村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都是在80岁老人名下,子女都是非农户口,是否可以转到子女名下,能否重新确权,子女实际就是居住在这个房屋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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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所以应该分以下几种情况。
1、承包方未分户登记子女可以作为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2、承包方分户的承包地登记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以后承包方分户的,按照分户以后各方对土地的占有现状进行登记,按所分户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登记。全家销户的土地,收回集体,按机动地处理;家庭成员中有婚出、迁出、死亡、失踪的仍按原面积确权登记到户。
3、土地承包人去世并由子女耕种的承包地登记若承包人单独立户,现已去世,只要是在同一村组都应按其相应的子女户头进行确权登记。若子女不在同村,该承包人的承包地应收回集体,按集体机动地管理。

2018-04-03 21:3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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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邻居应当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住户的房屋翻建或维修征得相邻的支持也是出于构建和谐的相邻关系,相邻人不签字不支持必须有法律支持的情节与理由成立。否则,相邻人也阻碍或干涉不了他人的正常民事活动,只要坚持作到不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则应准许其翻建房屋。假定房屋已是危房了,不让翻建,砸死了人相邻人承担责任吗?附:《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七章 相邻关系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020-12-18 07:20:0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一般在满足申请重建的条件下是可以推倒旧房盖新房的。农村住房建设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住房建设,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认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及其项目性质、规模、位置和范围;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交通、环保、防灾、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2、在集体土地上的规划建设用地内进行住房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发规划许可证。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但以下两种情形受法律保护:
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村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能是本村村民才能享有。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旧房翻新重建应向我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户应到我局规划处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提交个人申请、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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