肠梗阻医疗事故赔偿案例2010年9月2日下午,因左下腹阵发性疼痛入住医院就诊,并由医院拟肠梗阻收治入院。9月3日晚,腹部疼痛加剧,但医生却不知去向。的疼痛一直持续至9月4日上午9时,经主任医师查房诊断为绞窄性肠梗阻,并疼痛症状加剧,但被告医务人员仍不进行手术,直至10时多,因即刻血压测不出,出现休克症状,被告医务人员才通知要求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13时多,血压不能回升转院可能有生命危险,被告因而为进行了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但为时已晚,术中可见腹腔约100浑浊腥臭腹水及肠液涌出,距回盲部85c处回肠与腹部粘连并成角绞窄,此处以上肠管扩张、坏死,呈紫黑色。9月5日上午6时4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方认为,医方未尽注意和告知义务,对患者普通的肠阻梗疾病未按照规定诊治。在患者住院期间,医方也未及时观察、处置病情,造成病情不断恶化,丧失了最佳手术治疗时机,最终造成了死亡的不良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诉请本院判令被告向四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人民币541,246元、丧葬费21,3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0,992元、交通费2,000元、医疗费5,1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660,734元。
按照有关规定,我国对身患重病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即根据罪犯病情,决定保外就医的时间为半年或一年。期满前,派干警考察或发函调查,如果病情基本痊愈,应及时收监执行;如果病情尚未好转,需继续治疗的,要依法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手续,每次可以延长半年至一年。但在实际执行中,很多地方存在保外就医罪犯到期没有及时收监,长期滞留在社会上的情况。
对于超过保外就医时间的期间,应计入罪犯的执行刑期,对其超过期间重新执行是不妥的。超过保外就医期限的情形,不属保外就医制度执行中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情形《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保外就医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时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考察。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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