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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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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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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卫生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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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费;
6
.出租屋管理费等。
7.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
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1.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
前
1
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
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答复,同等条件下,乙
方优先续租。
2.
租赁期满后,
若乙方不再租赁甲方房屋的,
乙方必须付清在租赁期内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如
水电费、电话费、网络费、电视费、垃圾费、租金等费用)
,并将房屋完好地交回予甲方,
甲方收回上述房屋后无息退还定金予乙方,
若因乙方拖欠上述费用拒不支付的,
甲方有权没
收乙方所支付的定金,
若定金不够支付乙方所拖欠的费用的,
甲方有权追讨乙方余下的欠款,
并按乙方违约处理。
3.
租赁期满后,无论乙方是否续租,乙方确认:乙方所配置的家电设备(详见附件
1
)全部
归甲方所有。若乙方自行拆除或损毁的,应按发票价赔偿予甲方。
第十二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
.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
.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
.拖欠租金累计达
2
个月;
5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等活动的;
6
.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7
.未经甲方同意在屋内进行加工生产作业的;
8.
拖欠水电费等累计达
2
个月的。
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合同
1.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
1
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
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2.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
般应提前
1
个月内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总租金的
30%
作为违
约金,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
月租金的
3%
向乙方加收滞纳金,但逾期不能超过
60
日,否则按乙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
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其它
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
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
乙方在租赁期间,乙方在甲方房屋内自行配置全新的冷气机、热水器、抽油烟机、床等家
电设备(详见附件
1
)
,上述设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在配置上述设备时必须按照相关
3
设备的安装说明进行安装,
且上述设备必须是符合国家质量、
安全等标准,
若因乙方配置的
设备导致第三人损害或死亡的,
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与甲方无关。
若导致甲方房屋损毁
的,乙方须向甲方赔偿损失。
3.
若遇政府及其他部门征收房屋的,本合同终止,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在
一个月内搬离腾空甲方房屋,
并将房屋返回予甲方,
甲方不属违约,
在乙方付清所有费用前
提下,
甲方无息退还定金予乙方,
若乙方拒不搬离及返回房屋予甲方的,
甲方有权聘请南海
区公证处及其他相关部门作证据保存,
证据保存后,
将乙方所有物品搬离租赁房屋,
若乙方
超过
10
日仍不取回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乙方所有设备及物品等,且定金不予退还,并按
乙方违约处理。
4.
若遇政府及其他部门征收房屋的,甲乙双方确认:所有拆迁、搬迁补偿全部归甲方所有,
与乙方无关。
第十七条
合同效力
1.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
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提交佛
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九条
合同份数
1.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4
页,一式
2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
双方签名后生效。
甲方(签章)
:
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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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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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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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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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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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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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2018-03-01 06:37: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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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居住证,女性需要计划生育证。
合同登记(备案)程序及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出租方需提交下列资料:
1、首先凭房屋资料到辖区街道办房屋租赁管理所领取《房屋租赁合同书》,并按要求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好,不得涂改。
2、有效房屋产权证明书(如《房地产权证》、《建筑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峻工验收书》或《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等)复印一份(验原件);无有效房屋产权证明书的,提供辖区街道办或居委会证明。
3、出租方为个人需要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出租方为单位或公司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2)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5、共有房屋出租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和共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承租方需提交下列资料:
1、 当承租方为个人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承租方为育龄妇女(年龄在20-49岁)的,需提交计划生育部门查验的计划生育有关证件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三、房屋租赁管理所
房屋租赁管理所收到相关资料和合同时,由经办人员即时开具〈收件回执〉,并将尽快安排工作人员实地查看,现场调查情况符合的,五个工作日内办妥;文件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房屋租赁管理费收取标准
出租房屋办理合同登记的,房屋租赁管理费按月租金的2%交纳。(当月租金低于指导租金时,按指导租金收取) 出租房屋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管理费按月租金的3%交纳。(当月租金低于指导租金时,按指导租金收取)
五、个人出租屋纳税标准 月租金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印花税0.1%)。(如有变动,以税务部门最新公布税率为准) 月租金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22%(营业税3%、房产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0.03%、教育费附加0.09%、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1%)。(如有变动,以税务部门最新公布税率为准)
以上回复就是我对你房屋租赁合同的证明对象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你能满意。
2018-03-01 06:2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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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事实是否作为证明对象,理论界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在间接证据证明对象中,证据是证明手段,对证据事实本身的审查核实,归根到底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不能把证明手段和证明对象混为一谈。我们认为,认定案件事实,首先就涉及到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事实进行审查核实。《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查证属实”的过程就是证明过程。在审判实践中,是常把证据事实作为证明对象的,特别是遇到使用间接证据时,就更应把证据事实作为证明对象之一。
2020-11-05 04:3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