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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包括什么?

张** 山东-潍坊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8.02.17 12:23:45 8435人阅读

因为醉酒驾驶了,听说在某些条件下可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想了解醉驾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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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安部意见》第1条、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以下简称《交通执勤执法规范》)附件1等规定,查处酒驾应当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交通违法处理程序》)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理。
  而《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22条第
(四)项明确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第23条则进一步明确了采取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操作程序。具体如下: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现实中,交警办理醉驾案件,进行血样抽取检验,主要按照《交通执勤执法规范》附件1和《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23条的程序提取血样进行鉴定的。
  但是,这里有个突出的问题,即《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23条规定与《行政强制法》第18条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显然,《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要比《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的规定更加详细也更加严格。
  由于《行政强制法》系法律,而《交通违法处理程序》则属部门规章,《行政强制法》的效力高于《交通违法处理程序》。且,《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比2008年4月1日实施的《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要晚,所以无论按照法律效力性还是新法优先于旧法,公安机关抽取血样都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而非《交通违法处理程序》
  但现实中,公安机关多适用《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这就容易出现执法漏洞。
  比如,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8条第
(二)
(三)
(五)项规定,抽取血样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必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现实中,受于人力、物力、思想观念等方面的限制,抽取血样多由一名正式人员和非正式人员执法,且不会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也不会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这显然是违反规定的。

2018-02-17 12:28:45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什么情况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于的、被人民判处刑罚的、被人民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于刑事处分的。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的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于的、被人民判处刑罚的、被人民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于刑事处分的。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的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有哪些规定
1、医疗安全工作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发生医疗纠纷或缺陷,当事人应立即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应认真调查并处理。同时上报医务科。
2、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尽量把矛盾化解在科室层面。
3、若患者要求复印病历,按有关规定办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及病程记录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共同对现场进行封存。封存的病例及实物保存在医务科,夜间由总值班保管。
4、对科内解决不了的纠纷或较为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人的认定
1、任何纠纷一旦发生必须有总结材料。
2、责任人认定:主管医师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甚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负责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
3、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4、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院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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