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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怎么设立的?

唐* 黑龙江-齐齐哈尔 人身侵权咨询 2018.02.16 10:18:34 2788人阅读

我这两天听说国家更新了旅游法,然后很好奇这个旅游法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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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合同标的就是旅行社提供的精神产品,合同本身就具有精神上的价值。在旅游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只是实现这种精神消费活动的手段。旅游合同的违约损害是指在旅游活动中,由于旅行社未按旅游合同的约定,导致其所提供的旅游服务有瑕疵,带给游客人身、财产的损害。因为旅游合同的本质包含精神上的利益,所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的时候能够预见到其违约行为将会导致精神利益损害,即违反旅游合同造成的精神损害具有可预见性。所以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一方违反旅游合同造成他方精神利益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第
二,设立精神损害赔偿是尊重旅游者人格权的体现。对游客而言,就是通过旅游的方式获得精神享受,获得身心的愉悦。旅游合同的目的显然与人格权益关系密切,作为旅行社应当明确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一种使精神、情感得到欢乐、消遣、休闲的服务,因此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应当、也有条件预见到违反旅游合同有可能会产生对另一方的精神损害。这是对旅游者人格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当事双方权益对等的必要条件。
  第
三,设立精神损害赔偿是对旅游企业以及从业人员履行职业操守的一种约束。目前,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时,依据《民法通则》,受害人不能在违约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在侵权诉讼时进行主张,这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充分保护。因此就出现了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有恃无恐的现象,而如果《旅游法》中设立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条款,将无疑会彻底扭转这种局面。一方面,旅游者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避免在违约诉讼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另一方面,也是对旅游企业以及从业人员履行职业操守的一种约束,从而在根本上激励整个旅游行业服务水平的提升。

2018-02-16 10:22: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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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旅游的基本出发点、过程分析和最终效果来看,游客都是以获取精神享受为目的的,因此旅游不仅仅是一种经济活动,还是一种精神活动。这种精神生活是通过美感享受而获得的,可以说,旅游是在一种综合性的审美活动中,使旅游者达到一种身心的愉悦。以此观之,在订立旅游合同时,作为合同的标的之一,旅游企业所提供的精神产品就应该包含在合同之中。
  过往理论界有些学者不同意设立精神损害赔偿,旅游法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基于合同中精神损害不可预见、难以证实和估量、精神损害的惩罚性与违约责任的补偿性相矛盾等原因。其实,细究反对观点的立论及论据,可以看出其并不能成为阻碍精神损害赔偿条款设立的依据。

2018-02-16 10:20: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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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旅游的基本出发点、过程分析和最终效果来看,游客都是以获取精神享受为目的的,因此旅游不仅仅是一种经济活动,还是一种精神活动。这种精神生活是通过美感享受而获得的,可以说,旅游是在一种综合性的审美活动中,使旅游者达到一种身心的愉悦。以此观之,在订立旅游合同时,作为合同的标的之一,旅游企业所提供的精神产品就应该包含在合同之中。  过往理论界有些学者不同意设立精神损害赔偿,旅游法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基于合同中精神损害不可预见、难以证实和估量、精神损害的惩罚性与违约责任的补偿性相矛盾等原因。其实,细究反对观点的立论及论据,可以看出其并不能成为阻碍精神损害赔偿条款设立的依据。

2020-11-05 00:31: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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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精神赔偿是:旅游合同纠纷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可能会给游客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心理、精神的不愉快,但并未造成游客精神痛苦,不具备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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